编辑/ Beatrice, Fiona, Hanna, Jing L, PP, WenjingSpecial Thanks / 所有和作者们分享了自己非自愿性经历的人们为了避免限流/屏蔽,下文中部分敏感字眼加入了「/」。在讨论性许可(sexual consent)之前,明确什么是「性的(sexual)」是非常有必要的。只有在明确了什么是性之后,我们才能明确性许可的适用范围。本文将以「性行为(sexual behavior)」的定义为例子来揭示性的定义的模糊。而这种模糊性,也将被性许可所继承,从而体现出性许可的复杂。应当注意的是,本文旨在讨论「性行为」的定义的演化和演化中遇到的问题,并无批判法律上对性行为定义的合理性,也无讨论相关定义是否符合道德或者是否值得推崇。措辞上,本文中出现的「性行为」和「做爱」均应当被理解为「have sex」而非「make love」。那么什么是性行为呢?让我们先从一个简单粗暴的定义出发:定义1:性行为是男性的阴/茎插入女性阴/道的行为。这个定义首先限制了性行为的器官为阴/茎和阴/道,其次限制了插入作为唯一的动作。这个定义看似荒谬,但是世界上中确实存在着一种说法:只要一个男性的阴/茎没有进入一个女性的阴/道里, 这两个人就不算做了爱。常见的说法就有:「蹭一蹭,不进去」,「我们可以用后面(指肛/交)」,「ta只是用手/嘴帮我而已」,之类的(Bogart et al., 2000); (Carpenter, 2001); (Gute et al., 2008)。这样的定义遇到的问题是:男性/女性同性间的性行为算什么?
定义2:性行为对男性来说是刺激阴/茎,对女性来说是刺激阴/道。这个定义很好地描述了插入式的性行为,但是否定了女性之间互相刺激阴/蒂等非插入式的行为。同时这个定义让我们思考:如果我用自己性器官以外的部位刺激了对方的性器官,那么是不是意味着只有对方在做/爱,而我并没有在做/爱?或者说,性行为可以是单方面的吗?本文不展开讨论这个问题,只留给读者自己思考。这样的定义下,凡是没有刺激阴/茎和阴/道但是会在做爱中出现的行为会被装入叫做「边缘性/行为」和「前戏」的筐子里。而这个时候出现了两件事:阴/蒂高潮的发现和G/点高潮的发现。阴/蒂高潮意味着女性可以通过非插入式的刺激来获得性高潮(Horowitz & Spicer, 2013),故支持了「非插入式性行为也是性行为」的观点,而G/点的发现改变了人们对于「插得越深越爽」的刻板印象。尽管人们至今都没找到G/点的解剖学证据,但是记录中的各种实验都可以证明:G点确实存在(Ostrzenski, 2019)。定义3:性行为是通过刺激性器官来获得性快感的行为。这个定义中的「性器官」通常与「生殖器官」画上等号;「性快感」则被定义为「由伴随性唤起产生的快感」。而「性唤起」则分别于男性/女性/生理/心理方面来定义:比如说男性生理勃起,女性生理出现显著润滑,以及两性的血压升高,心律变快,等等。这个定义的优越在于引入了「性快感」的概念,承认了性是生理和心理共同作用的。然而研究者注意到,刺激性器官并非一定会获得性快感(强撸灰飞烟灭);同时人们获得性快感的手段也不局限于刺激性器官一种:接吻,爱抚,看黄片等等的诸多行为都可以唤起我们的性欲并且产生快感。然而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性欲」和「性快感」都是很模糊的词汇。有人会找不到自己的性快感,也有人觉得自己生来一直没有过性欲。当前的学界会把没有性欲和性快感的群体标签为「无性恋」。无性恋的成因和个人体验之间也会有很大的差异,本文不再展开。至此,性行为的定义便开始与器官脱离(ISSM, 2018):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定义在演化的过程中并没有否认先前的定义,而是在先前定义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定义。与此同时,新的定义和旧的定义会同时存在于社会上,即便定义之间可能会有冲突。这个定义下,研究者们又发现,有些个体拥有着只适用于自己的独一无二的获得性快感的方法,比如说夹腿,抚摸眉毛,刷牙,做仰卧起坐等等。在获得了大量的采访资料后,研究者们开始纳闷:人类到底都有哪些奇怪方法获得性快感?而这个问题的答案至今仍然在被不断扩写着:人类能从疼痛,对身体的限制,对权力差异的感知, 对禁忌的违背,从特定的声音,气味,图像,乃至从想象中获得性快感(Sheff, 2017)。由此,性行为定义在庞大的多样性下只能变得个人化,引出了当今的定义:定义5:你觉得对你来说什么是性行为,什么就是性行为。相信在看到了上一段的列举之后,很多人心里都会有这样的疑问:如果说这些只是快感,我可以接受,但是这真的算得上性/快感吗?——先别着急,往下看。这个定义虽然完美解决了上文出现的所有问题:不论是自/慰,同性性行为,还是前戏,插入式性行为,只要你觉得这是——这就是,你觉得这不是——这就不是,似乎所有人都开心了。但是这样的定义有另一个问题:我怎么知道那些人在抚摸自己眉毛,或做仰卧起坐时获得的快感和我做爱/自慰时获得的快感是同一类的快感?这个问题在质疑着,是否存在「更加性的快感」 和「不那么性的快感」。或者说,性是不是也存在着一个普世,公认的灰度呢?这个问题的答案也有点哲思:我们没办法确认我们自己的性快感和别人的性快感是否是同一种性快感,正如我们没办法知道我们眼中的蓝色和别人眼中的蓝色是否是同一种蓝色。既然无法确认,我们就也没办法判断是否存在更真的性快感。图注:在微博上搜索「绿色」会发现人们企图利用微博标签将红色重新定义为「绿色」定义5的陈述过于抽象,或者说虚无缥缈。也许有人会把定义5理解成一种对于每个人在前四种定义中自由选择的尊重。但是呢,实际上又不止是这样。可能每个人的回答都有些许不同,而这里也并不存在一个更正确的答案。然而,在定义5之下,以上的六个选项,对于我们每个人而言,可以全部都是性的,也可以全部都不是。也就是说,当我们做任何事情的时候,只要打心底里相信着这是「性」的时候,它就是;不相信的时候,它就不是。这种「相信」可以随时改变,而心中所想也没办法拿出证据来证明。这当然会造成一种情况:我觉得我们在做爱,而对方觉得没有。这样的认知差异是会存在的,但如果两个人想达成一些共识的话,就需要一些沟通了。很多人拒绝接受定义5这样的定义。甚至开始以此划分界限,或者攻击这个定义:比如说,有些SM玩家们高喊的:「SM是无性的,凡是有性的调教都是骗炮」,但是本文中的定义论述了,SM可以具有性的一切性质。不如改成「SM是不用阴茎插入的,凡是用阴茎插入的调教都是骗炮」。虽然这样说的前半句话似乎没太大错,但是后半句话还有待商榷。又比如说,#metoo运动中的「如何界定性骚扰」这个问题上,根据本文,性骚扰的定义将会是我「认为这是性骚扰这就是性骚扰」。如果真的是这样还得了?那我走在街上看别人一眼,别人觉得我在性骚扰对方,我岂不就应该被抓起来?回答这两个问题的思路也很清晰:首先,在经典的SM(全称是BDSM)中,B/D的核心是限制,D/S的核心是权力差异,S/M的核心是疼 痛。所以,SM从来不在于你做了什么(what to do),而在于你怎么去做(how to do)。就算涉及到了插入式性行为,只要存在上述的几个核心,就是BDSM。至于这是不是性,你说了算。
其次,「性骚扰」的定义中除了「性」,另外一半同样重要的是「骚扰」。「骚扰」描述的是一种带有恶意和冒犯的行为。所以一般来说,涉及到「性」,并不一定会构成骚扰。不过,也确实存在一部分人,觉得「性」本身就是邪恶,或者觉得,「性」在亲密关系之外都是冒犯的。因此,对于这一部分人来说,确实,只要涉及到「性」的,就一定是「骚扰」。然而,上述的这些观点都没有对和错:人们当然可以有自己的对于性的理解。重点是,在我们意识到「性」不存在对错之后,我们希望做到的,只是努力不去冒犯到任何人:首先,我们在涉足和「性」有关的话题和行为前都应该谨慎地征求另一方的意见和理解,而不是一味地认为自己的价值观比对方的更接近真理。其次,在不了解对方对于「性」的理解时,我们要在言语和行为上尊重对方。而如何做到「尊重」,如何去达成彼此之间的理解,这就是接下来我们要谈到的许可的价值。性许可(Sexual Consent)是一个西方来的概念,在中文当中并没有信达雅的翻译。现有的文章中通常把Sexual Consent翻译成「性许可」,「性承诺」,「承诺」,「绝对同意」或者「知情同意」。然而,每个翻译都会有那么一点不贴切。「承诺」是一个法律概念,「知情同意」则是从医疗术语中延伸过来的一个概念。本文姑且将sexual consent翻译为「性许可」。而更加普遍的的,包含并超出了性的consent,会写为「许可」,加以区分。但是始终不要忘记,「consent」在西方世界的意义和「许可」在中文世界原本的意义是有出入的。图注:图为作者于美国某大学公共休息室所摄,简单陈述了性许可的概念,此处的consent皆指sexual consent这张图中有些概念很好理解,而有些存在着一定的争议。本文章将详细地讨论图中的争议,并且引申出一些复杂的情况,揭示出性许可并非如同图中给出的标准一般简单或非黑即白。实际上,图里的这些标准在执行当中并没有非常高的可行性。本文也将给出更多充满想象力的可能性,在符合性许可逻辑的前提下去推演,「软化」图中的一些标准,使之更加人性,更加贴近性许可的本意,也更加容易行使。上图使我们掌握了性许可的一些基本概念。然而在复杂的应用场景中,人们常常对性许可怀着各种侥幸的期待,其中之一就是性许可的时间意义:图中「以前发生过性行为不意味着现在同意」就讲到了性许可在时间上的限制之一。然而,性许可在时间上有两层意味: 1. 这次的性许可不能够代表下次的性许可。(单时单次)性许可反映的是人的主观意愿,而人的意愿每时每刻都有可能发生改变。如此,性许可应当被理解为一份一次性的协议。这个协议有两种结束方式:执行到一半中止,或者执行完成后结束。既然如此,那我们可不可以签署一份更加长期的性许可协议呢?答案是「可以」,但是很麻烦。这在后文也会有解释。除了时效性之外,性许可还有两个性质:有效度和可信度。「有效」意味着行为人有表达许可的能力,「可信」意味着行为人的表达不是刻意说谎。因此,性许可可以是无效的,也可以是有效但是不可信的。[1]举个例子:如果一个人喝得酩酊大醉之后给出了许可,那么这个时候的回答是无效的;如果一个人在明明不是很想做,但是选择了妥协之后给出了许可,那么这个回答是不太可信的。像上图中的「太醉或太嗨」,就是缺乏有效度的表现。然而酒后乱性确实是个常见的问题,我们也不妨换个思路:如果想喝完酒后想做/爱,那不如在清醒的时候先商量好,而在喝醉后就算不想做了,也可以通过说「不」来收回自己的许可。而如果一个人违心地给出了许可,这个问题就会变得复杂得多。后文会就此给出更详细的讨论。一种比较常见的缺乏可信度的情况,是在未能完全理解自己所许可内容的时候就给出了许可,比如说图中提到的「未成年」,「害怕说不」,或是类似的经验/知识的不对等。这些问题会在后面单独列出章节进行讨论。有文章(芒果, 2020) 用了「选择权」和「知情权」两个词来表达与「有效度」和「可信度」相同的意思,也即双方都需要理解将要发生的行为,且都具有清醒的意识和空间去选择,才能达成许可。那么,我们应当如何判断询问许可时的有效度和可信度呢?通常,如果一个人使用了作用于神经系统的物质,比如说酒精,毒品,抗抑郁药品等等,那么这个时候询问许可是无效的。那么,如果一个人想借助酒精让自己心情放松,以给自己创造更多机会。这个人喝酒之前就想好了要这么做,但是没有和任何人说。那么ta在喝了酒之后给出的性性许可就是无效的吗?尽管这个人事先决定好了,但是如果没有和对方说。那这个时候,对方就难以判断ta究竟是事先就决定好了,还是酒精影响下的临时起意。因此,尽管对ta而已,这是有效的许可,但是对于不知情另一方,许可是无效的。又或者,在严重的抑郁症中,或者自我伤害倾向下,性许可也都是无效或者不可信的。权力是一个人施加影响和控制的能力。权力动态描述了权力如何影响两个或多个人之间的关系(GoodTherapy Editor Team, 2019),以及如何影响关系中的许可。能影响到权力动态的,除了权力差异之外,还有经验、社会结构和很多其他因素。当许可双方存在直接权力差异时(如老师&学生,上司&下属等等),性许可通常在法律上是无效的。美国联邦法第九章(Title IX)规定了联邦资助的教育机构中师生恋是禁止的。尽管如此,下文也会讨论在权力差异下达成法律之外有效的许可的可能性。在1950年代,心理学家John French和Bertram Raven提出了五种主要的权力理论(Kovach, 2020)(后来又增加了两种,从而得出了七种)。这些类型是: - 强制型权力:惩罚以阻止某些行为的能力。例如,警察可以逮捕小偷。
- 奖励型能力:对期望行为给予奖励的能力。例如,父母可以用钱奖励他们的孩子做家务。 - 正式型权力:也称为合法权力或名义权力。这种权力来自拥有正式职位。例如,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可以解雇其手下的工人。 - 人际型权力:提供接触某些人或资源的能力。例如,代理人可以将演员介绍给电影制片人。 - 魅力型权力:来自受他人喜欢的影响力。例如,一个受欢迎的,有超凡魅力的学生可能会在学校创造一种新的流行趋势。 - 信息型权力:来自知识和信息的影响力。例如,间谍可能知道敌方基地的位置。 - 专业型权力:具有专业技能而产生的影响力。例如,一个有才华的木匠可能在一个需要家具的小镇上拥有很多权力。以上的一些权力会实质地影响关系中的权力动态,比如说:强制型,正式型。其他的则需要分情况讨论。如奖励型权力,可以通过自身欲望的转移而被瓦解,所以不构成实际影响。魅力型权力在差异过大时会造成话语权的倾斜,从此造成不对等。人际型和信息型权力如果和行为人的关系不大,则无法造成实质的影响。而专业型权力如果大到产生了能够左右话语权的影响力,则也是会影响到权力动态的。经验不等于信息,也不等于知识。经验是个体对于一个事物的完整的体验,包括了知识,技巧, 体验,感受,和想象。虽然我们每个人对性的经验都是不同的,但经验是可以通过获得和消化信息来达到对等的。当经验不对等,比如未成年人无法充分理解性行为的社会责任和后果,又或当一个人询问另一人愿不愿意尝试「高速旋转攻三点」但是又不愿意对此进行详细的说明时,则性许可是无效的。反过来讲,在某些文化当中,即便是经验不丰富的行为人,甚至不完全行为能力人,如果双方的经验是对等的,那么其性行为可以得到认同。例如美国部分州的法律中「Romeo and Juliet Law」就规定了一个未成年人性行为的例外:「如果两个未成年人之间年龄差距不大,且真心相爱,则其性行为可以合法」。这个法律考虑的就是经验对等的因素。异性恋中,性别刻板印象影响着权力。在谈到刻板印象的时候,我们讲的并不是每个个体所作出的选择,而是一个人口统计学上的一个倾向。尽管这个倾向依据性别来鼓励着我们不同的行为, 但是每一个人受其影响的程度有所不同。女权运动之前,女性的性欲表达是受到压制的。而男性对于情感的表达也一直被视为一种有悖于男性气质的行为。女权运动之后,有一部分的女性对于性欲的表达在鼓励下变得自由,这一部分女性通过自我赋权,在性上拥有的的权力逐渐增长。然而,受限于科技和法律,女性在性活动中 仍然承担着比男性更大的风险:怀孕,性犯罪,和其他各式各样的暴力。这些因素依然使得异性恋的女性在结构上处于权力的劣势。为了弥补权力的差异,首先我们需要意识到差异的存在,其次女性可以通过自我赋权;男性可以在知道还有什么其他因素可以影响权力之后,通过权力的让步来弥补。除了上述的几种因素,还有一些值得一提的因素能影响到权力 (注:括号中为因素的类型):环境优势 (信息),地域文化 (结构),心情 (身体),社会地位 (人际),经济水平 (奖励),坦诚 (信息)。比如说,去到别人的家里会使权力倾向于家的主人;更凶/更加社交/朋友更多的人会拥有更多权力;心情好的人会更容易驱使一部分心情不那么好的人。再比如,如果晚餐/电影是一方买的单,那么另一方可能会出现亏欠感,从而权力更低。同时,自我暴露能让对方掌握更多关于自己的知识,所以这也是一种权力的让步,而个人信息的保留亦可以增加自己的权力。达成完全权力平等的性许可是困难的。而以上的这些觉察亦可以帮助我们平衡权力:比如在消费的时候平分账单,就可以使得自己或者对方不陷入被动。又或者,当对方的表达更加主动时,主动买单来平衡权力。而作为女性,有时候让对方知道自己的住址会产生安全问题,所以将对方带到自己的地盘可能无法有效弥补权力差异,这个时候不妨在信任对方之前减少一些信息的暴露来获得更多地权力。性许可不一定要在权力完全平等的条件下才能达成,不如说完全平等的权力是过于理想化的期待。实践中,更重要的是意识到权力的存在,从而利用一些技巧来给自己一个更安全舒适的表达的环境。
上一小节已经解释了权力动态如何影响性许可,那这一小节来探讨一下如何运用权力动态来制造一个对性许可友好的环境。图注:形象的性许可工具箱 / @shrimpteeth
上图将会是我们创造这个性许可友好环境的工具箱。我们需要用到的工具有七个:达成共识,慢下来,基于快感的问题,紧急语言,探索性语言,基于舒适度的问题,准许。 慢下来:「能不能稍微再慢一点」,「太快了,慢一点」 基于舒适度的语言:「这样xxxx舒服吗?」,「会不会疼?」 要注意的是,这七种工具不应当被当做清单一样完成,而应当放在手边,在整个过程中随时向彼此确认。顺畅的沟通不仅能保证大家都开心,还可以提升对彼此的了解程度,增加身体的快感。违背性许可有时候并不会造成多么严重的后果。但是,违背性许可意味着把对方不想要的事情强加给了对方,这就是暴力。暴力不仅会伤害到对方,亦是对施加暴力的人的损伤。虽然这份伤害未必会被及时察觉,但必然会以某种方式存在和限制着我们的成长。自我赋权意味着自己掌控自己的生活。如果一个人无法掌控自己的生活,便无法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从而无法给出有效的许可。自我赋权的方式有的非常玄学,比如说:「拥抱可能性」,「专注于自己」,「相信自己」等等(Campbell, 2017)。这些空泛模糊的结论没办法指导我们的行为。那么在性生活中,我们应当如何掌控自己的性生活从而完成自我赋权呢?
1.坦诚倾听自己的内心:自己渴望的是什么?是为了达到而做爱,还是逃避而做爱? 2.拥有自己的朋友:拥有向着自己的朋友可以使自己更好被保护,同时获得权力的优势。 3.获取信息:懂得充分保护自己和了解对方。读这篇文章已经是一种自我赋权了。 4.相信直觉:当你觉得有什么不对劲但是又说不出来时,坚定一点,别做。[2]如果许可是一个协议,那么这个协议应该包含哪些内容?如何去谈判?制订协议的时候又会遇到哪些意料之外的情况?上图中说,「同意一件事不意味同意一切」,那么我们需要把每一件事都详细列出来吗?「未经同意的性行为是性侵犯」,那么当许可被违背时我们应该如何应对?如何草拟一个有力量的,不容易被违背性许可呢?其实不仅是性许可,将广义的许可当做协议来处理也不妨是一个思路。比如说处理恋爱的出轨问题,个人边界问题等等,读者们不妨试一试套用下文提供的思路作为一种发散。一个协议的达成是需要沟通的。在商业的领域,这种沟通叫做「谈判」。专业的谈判需要用到结构分析,战略分析,工艺分析,综合分析等工具。而本文将介绍一个更加简单的思路来完成性许可 的「谈判」。一个成功的谈判需要明白对方的需求(自己的筹码),我们的需求(条件),以及达成我们需求的顺序(优先级)。——那么,这三个元素分别是什么意思,我们又应该询问自己和对方哪些问题呢?筹码指的是在谈判中用来获得利益的东西。筹码可以是奖赏,也可以是惩罚。放在许可的语境下,筹码指的就是遵循许可带来的奖赏,和违背许可带来的后果。囚徒困境告诉我们:当违背规则的收益高于遵守规则的收益时,这个规则一定会被违背。许可作为规则的一种也是如此。在性许可中,这个「收益」是我们的快感,或者是亲密程度。而在性活动中,对于一部分的异性恋来说,男性和女性获得快感的方式是不同的。概率上,能单纯通过活塞运动获得快感的女性并不多,而男性却很依赖活塞运动来获得快感。同时,活塞运动在操作不当的时候会造成性/交疼痛。基于上述原因,对于异性恋男性而言,如果「不顾女性的快感,一味追求活塞运动获得」的快感(和惩罚)要高于「尊重女性的快感,在性活动中加入更丰富的刺激」带来的快感(比如说亲密度),那么女性在性活动中获得的快感将大打折扣。比如说,在异性恋约/炮的时候,如果男方并没有期待一段长久的关系,或者没办法照顾到自己「满足对方」的快感时,女性的约/炮体验将可能会很差。这种情况下的约/炮已经变成了一个零和游戏, 而女方从中能获取的,也只剩下了类似BDSM中「被虐待」带来的快感。通常来说,违背了自己的快感等同于违背了性许可。所以,为了保护我们自己的快感,我们可以通过提高违背许可的成本来降低对方快感上的收益。这个成本可以是法律成本:让对方知道自己懂得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利益。不过在现实中, 由于取证困难,法律武器很难成为性许可的筹码。人们为了应对这个问题,也想了很多方法:市面上甚至出现了用来确认性承诺的手机软件如:Legal Fling, We-Consent和uConsent。尽管如此,在各个国家,这些软件记录无法成为性侵的直接证据(Petter, 2018)。当违背性许可的时候,被破坏的不仅仅是法律,还有人和人之间的关系。因此,在进行性行为之前,讨论性的时候,就应该告知对方,违背性许可会对情感和关系造成什么伤害。这里的论述也揭示了一夜情的隐患:如果两个人打算在相处一个晚上后不继续联系彼此,那么人际关系作为一个性许可(除法律之外)的筹码就丧失了。当然,「满足对方」也是能带来快感的。这意味着,「遵守性许可」本身就能带来快感。可即便如此,过程中也可能出现小意外,从而让对方不高兴。所以在做爱之前,不妨多聊聊自己的快感所在。条件指的就是条件。性许可中的条件指的是我们自己对自己做的一些假设,和我们对对方提出的具体要求。性许可的条件可以在执行的过程中随时更改,这是性许可和平时的协议不同的一个特点。比方说,我今天晚上本来就没什么心情做/爱,但是为了让对方开心就同意了。然而,做到一半,我突然口渴了想去喝水,在喝水的途中我看了一眼手机,看到了朋友发来的傻屌小视频。这个时候我完全没了做下去的兴致,那么这时不如停下来(收回性许可),邀请对方一起看傻屌小视频。在知道了性许可能够因为条件的变化而中止后,我们还可以利用这一点让性/生活更加精彩。好好利用「条件」,我们可以将性许可从一种谈判变成一种情/趣。比如说:「如果今天晚上你把xxx做得好,我们就可以在做的时候尝试xxx」,或者「如果你愿意为我做xxx,我就为你做xxx」,又或者「如果你xxx做的不够好,那今天晚上做的时候就没有xxx了」。不过上文也说了,条件是随时都可以变的。所以在以上的例子中,即使对方没有做到要求,我们临时改变主意去完成结果,也未尝不可。优先级指的是我们想得到的东西的重要程度的次序。性许可中的优先级指的是,我们在「性」当中更希望获得的,和不那么希望获得的东西的次序。每个人对性的憧憬都是不同的。有的人更向往性中的交流,有的人更向往接吻的感觉,有的人向往的则是做完之后可以有人陪着睡觉。同样的,我们在性行为上厌恶的东西也是不同的。有的人厌恶口交,还有的人拒绝插入式性行为。所以,在这个时候不妨思考一下,自己的性生活中有哪些项目是必不可少的,有哪些项目是「有则加分,无则无妨」的,有哪些是可有可无的,还有哪些是绝对不可以的。这些细则都可以变成性许可的一部分,比如说「我们做完之后你必须留下来陪我过夜我才同意和你做」,或者「你做的时候不可以用力扯我的头发」。当然,除了向对方提出种种要求,我们也要询问对方有没有要求。 丰富沟通,才能获得更好的性/爱体验。法律当中规定了「性承诺」和「被害人承诺」两个概念。「性承诺」指法律上一个人对性行为的同意。中国的法律对于上述两种承诺有以下几条规定: 4.承诺必须出于承诺者的真实意思表示,强迫和欺骗(实质性欺骗)下是无效的; 7.承诺不可以是风险的承诺,而是对结果的承诺(罗小遥, 2019)第2,3,5,7条在上文已经解释过;第4条关于「实质性欺骗」,性许可对此有截然不同的解释;第6条不适用于性行为,因为性承诺无法被推定;第1条上,性许可与法律得到的结论虽然一样,但是出发的角度存在些许出入。后文会主要讨论其中「性承诺年龄」,和「实质性欺骗」两个概念。「被害人承诺」指法律上被害人允许他人侵害自己可支配的权益的承诺,而实施的阻却犯罪的损害行为的概念。引用罗翔教授的话:「得到被害人承诺的行为是一种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它是道德生活所许可的。承诺者对被害的法益一定要有处分的权限,像重大的人身利益,以及生命权,都是不可以被处分的。」之所以会提到被害人承诺,是因为在一些危险的性活动中,稍有不慎,行为人就有可能会变成被害人。而上文罗翔教授的话就意味着:当重大的人身利益和生命权在性活动中被许可时,即便我们严格遵循了许可,但是行为却已经是违法的了。法律中,性承诺存在着一个对年龄的限制。而年龄在性许可中亦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即便如此,「年龄的限制」在性许可中并不像法律中的性承诺一样非黑即白。如同美国部分州份实行的「罗密欧与朱丽叶法(Romeo and Juliet Law)」:如果行为人没有达到性承诺年龄,但是双方对性都有着相同程度的理解,则这个性许可应当被认为是有效的。类似的,我国《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中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性许可中虽然也有一条明确的年龄红线。但是这条红线借鉴的是性承诺年龄的法律。由于年龄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话题,所以关于对实际生活中性许可年龄的理解,将在下文的「性许可年龄」中展开讨论。
实质性欺骗,是在法律中判断是否构成强奸的重要因素。在罗翔教授给出的一个案例中(小墨816, 2020),如果一个人假冒另一方的伴侣,与其发生性行为, 受害者因为认错了人而给出了性承诺。那么这个时候,在法律上,性承诺是无效的,这个性许可也是无效的。同时,在罗翔教授给出的另一个案例中(罗小遥, 2019a),「冒充有钱人」,「冒充明星」与另一方发生性行为,由于在法律价值中处于低概率事件,故不属于实质性欺骗,所以无法构成强奸。但是,这样的欺骗在性许可中是无效的。因为这是在「不知情」的时候给出的许可。尽管冒充有钱人,冒充明星去骗炮在法律上不构成强奸,但是这依然是违背性许可的。
婚内强奸,因为是强奸,即违背了一方的意志,所以一定是违背性许可的。关于强奸,我国刑法236条也规定了: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尽管如此,罗翔教授解释说,我国《司法实务判例》依然认为:只有在婚姻关系不稳定的情况下,婚内强奸才被认为是强奸(互动学法, 2021)。同样的,罗翔教授还提出来一些观点来支持婚内强奸的模糊性,比如:如果你的老婆喝醉了/是精神病患者,那发生性行为如果算是强奸还了得?不难看出这样的思维是一种强奸文化下的产物,然而为了能够实践而去折中,当前我们的法律能做到的也确实只有这些。婚内/关系内除了强奸,还会出现性骚扰等其他违背许可的行为,这些都将会在 4.6 中提及。类似婚内强奸,我国还有很多的问题因为法律仍在发展中,而未被纳入公众的视野和讨论中,比如说性交易中的性许可。而这些问题并不会因其被认为是非法的,就不存在于世界上。所以,讨论这些复杂情况下的性许可依旧是有意义的。
接下来的章节中,我们就会讨论一些法律外的,更加具有争议的话题,比如说性交易,BDSM,未成年人的性许可,多人的性许可,以及如何在不违背性许可下去刻意违背性许可等问题。 1.你的伴侣喝到很醉的时候打电话让你去接ta回家。请问如果回家后你发现衣衫不整的对方很性感,从而想和ta做爱。请问这个时候应该如何提出请求? 2.做爱的时候你希望对方帮你口交,但是对方可能今天心情不好,也可能从来就讨厌口交。请问这个时候你应该如何说服对方? 3.一个朋友在你委婉拒绝了对方的性请求后,继续不失礼貌地继续提出请求,结果你觉得对方态度还不错,就勉强同意了。请问这时的性许可有效吗? 1. 不管如何提问,对方如何回答,做了都是不符合consent的。 2. 审视自己提出这个要求时的权力位置,在权力平等的前提下协商,并尊重对方的想法:可以谈判,不要施压。 3. 取决于对方有没有施加心理压力,或取决于自己的感受。
[1] 这里的有效度和可信度不同于社会学中「效度」和「信度」的概念。[2] 想迅速离开现场时。除了直接表达「你是个傻逼,我走了」之外,还可以使用「身体不舒服」,或者「突然没感觉了」为借口,来安全脱身。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Philosophia 哲学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