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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失的「小花梅」们背后,拐卖妇女的社会土壤是什么?

12310 人参与  2022年02月20日 19:06  分类 : 深国交哲学社  评论

2022年1月底,徐州八孩母亲事件在网上引起广泛讨论。十数天之后,丰县、徐州官方三次前后矛盾的通报并没有带来令人安心的「事件结果」,只引发了更多的质疑以及对于妇女拐卖拐骗现象的探讨。车浩、桑本谦、罗翔等法学领域的知名学者先后针对收卖被拐卖妇女的量刑问题展开了各自的论述。不论是否支持提高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刑罚,或者更激进的买卖同罪同罚,几位学者都能认识到拐卖、拐骗人口这一罪行背后种种令人发指的现实,都同情受害妇女的悲惨命运并支持维护其权益,且希望罪犯得到应有惩罚。

2022年2月10日19:41,「徐州发布」微博公布了「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调查处理情况,再度推翻前言(「不存在拐卖行为」,2022年1月28日,关于网民反映「生育八孩女子」的情况说明),终于以涉嫌拐卖妇女罪对三人采取强制刑事措施。即便如此,此案未被解答的疑点(「小花梅」年龄、调查结果反复的原因等)仍然等待一个答案,仍需要广大社会力量的持续关注。希望在快乐的节日之后,在激动人心的赛事之外,徐州事件仍能为人所注意;也希望这一事件能够真相大白,水落石出。

而回到关于「人口拐卖案件」的讨论之中,人们常常将拐卖拐骗妇女现象归咎于「民风愚昧」、「封建陋俗」。确实。在2022年仍有人将妇女作为生育工具,以铁链束缚其行动自由,这其中的封建父权显著得令人发指。「重男轻女」「传宗接代」的执念似乎是千年的幽灵作祟,而多起拐卖妇女案的状况更是彰显其为留子嗣之不择手段、其宗族势力之一手遮天。拐卖、拐骗妇女的案件状况在确实体现了农民为求娶妻生子而不择手段,被拐骗妇女也确实是特定地区「封建陋俗」的牺牲品。

这样的认识转化为舆论或许有利于移风易俗,改善「重男轻女」的风气,但如果没有所谓「儒教传统」、传宗接代的思想,或者乡村得到经济发展及「现代化」,拐卖是否就会消失呢?并非如此。单纯将案件视为某一地域的历史遗留问题,既有妖魔化特定地域的可能,又有脱离实际的嫌疑。徐州事件一类的悲剧曾经成千上万次在古今中外时空各处上演,不论是穷乡僻壤的尘土之中还是村庄乡镇的阡陌之间,拐卖案件从来不是孤例。哪怕是一线城市,也有发生拐卖案件的可能。以中国为例,自开展「打拐」专项计划以来,仅2000年破获的拐卖妇女案就有23163起,1995-2006年立案的拐卖人口犯罪共75999起,仅2001年-2004年被营救出的被拐卖儿童妇女就达到51164人 [1]。这是一个非常骇人听闻的数字。被锁住的女人绝非某一地域的某些「碰巧不幸」的个例,而是一个时代悲剧的缩影。在对这一现象进行道德指控之外,也应当认真分析与之相关的种种历史变迁与社会结构,以更好地探讨应然问题。


婚迁型拐卖的不同面相

消失的「小花梅」们背后,拐卖妇女的社会土壤是什么?  哲学 第1张

《盲山》剧照

提到「拐骗妇女」,大部分人首先想到的情节会是《盲山》式的悲惨剧情:女大学生被黑恶势力用迷魂药迷倒拉到乡村,然后经历各种惨无人道的虐待、性侵之后精神失常。这样的描述令人毛骨悚然,以至于更近似某种「都市传说」—— 这样的惨象虽不止一次在现实中上演[2],但它的形式不能代表所有的拐卖、拐骗案件的样态。电影导演只是选取了其中最具冲突效果和教育意义的一种特例;部分媒体则是罔顾新闻道德反复采用最耸人听闻、引人联想的词汇(「当场迷魂」、「猪狗不如」、「性奴」...)表述来博取眼球。
除去《盲山》式的「暴力强迫型」拐骗,现实中发生的拐骗妇女类型还有很多。以拐卖妇女的目的分类可分为婚迁型、劳动剥削型、性服务剥削(强迫卖淫)型。后两者非但不会和封建陋俗扯上关联,反而是新时代「先进」的资本主义发展滋生的毒瘤。以拐卖发生的地点分类可分为流入地拐卖、流出地拐卖和跨区域乃至跨境拐卖。广西、云南地区跨境拐卖(既包括将外国如越南女性贩卖至中国,也包括将中国女性尤其是少数民族女性贩卖至外国如泰国、缅甸)的频发说明并非独有中国的「封建残余」在压迫妇女,全世界低收入地区的女性都遭受着相似的压迫。
单说婚迁型拐卖,在现实中的变体就有数种,令人唏嘘的是,并非每一种都有一个明确的、十恶不赦的、可供指控的对象。此次,我们将展示三例不同类型的婚迁被拐卖妇女的案例 [3]。以下案例均节选自英国救助儿童基金会支持的「华东五省被拐卖妇女/儿童流入地调研」中被拐卖婚迁妇女访谈记录:
A: 云南人,文盲,15岁时被拐卖至徐州。被人贩子以外出打工为借口贩卖给当地一残废(小儿麻痹症)丈夫。她曾经多次逃跑,但是均以失败告终,有了孩子之后放弃逃跑。同村有其它被贩卖人口假意成婚后外出打工逃走的,也有因此丧生的。「有死的,还有逼死的,这个地方还有给活活逼死的!」她于是因舍不得孩子放弃逃跑,觉得「嫁鸡随鸡,嫁狗随狗」了,这家人没虐待她已经算是好的。其家族禁止其与其它被拐卖来的云南小姐妹来往。2000年的时候云南来过解救队,但是她被其家族成员支走「支到她闺女家了」。随后「时间长了,看着小孩份上舍不得。」但是A不喜欢在江苏的生活:「不想搁这儿,一点也不想。」「什么感情,都有什么感情啊!」

A的生活压力很大,需要一个人照顾小孩、打理农务、照顾丈夫和老人。最大的愿望是小孩有出息。对于村干部为什么知道拐卖却不出面制止,她嘲讽道:「当地人向着当地人,他才不管你的事儿。哪个管你?我说我算是幸运的,还有被逼死的!」

B:云南人,文盲,16岁时外出打工,被拐卖至徐州:「我想山沟里也穷,干活也累,能出去干轻松和活儿,听说还挣得多,就跟他们走了」,她不识字,也不知道火车开到哪里,到了徐州仅仅被卖了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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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给大山的女人》剧照

对于要给别人当媳妇,她毫无概念:「我又不识字,年纪又小,走也不知道往哪儿走…搁这儿就搁这儿了,听天由命。」但是她没想过要逃跑:「很害怕,就不想跑,家人对我很好。」

丈夫没有和她立刻发生关系,也不曾强迫她。「把我当小孩」「也不做什么,就是玩玩,他们对我蛮好。」「公婆对我很好,干活不让做,饭不让做,像对自家女儿一样。」丈夫其实年轻时身强力壮,条件很好,是因迷信「命中要娶外地女人冲喜」收买B。B生有一子,认为在云南不一定过得比现在好。「这儿生活不错,只是骗过来,年纪太小了。」,对现在生活的满意度适中:「现在不愁吃,无所谓满不满意」,最大的愿望是想发财。

C:云南人,小学学历,丈夫(收买者)40岁,比C大8岁。A于1990年18岁时被拐卖,现有一个儿子。在访谈记录中,A讲述自己小时候不愿意读书,14岁后辍学在家务农,18岁时外出打工在劳务市场被人贩子欺骗,以「找活儿干」为由带到徐州。在经历了2-3天的哭闹后,C被收买者和人贩子恐吓「你要不服从的话,给你送回去。送回去给你找个七八十的老头」,于是C意识到反抗无用停止反抗。后有几次逃跑都失败,但是没有遭到虐待。

C的丈夫对其「又不打又不骂的」只是丈夫残疾之后严重加大了C的生活负担;后A回过娘家,将妹妹接到江苏读书,其丈夫也同意了。C对家乡的描述是「有饭吃就不错了,没什么钱花的」;「我们那山区,种地,又不出粮食」而到江苏后「没饿过肚子」。其总是想逃跑并非因为婚姻不自由:「即使不自由,如果两人都相配的话,只要年龄,什么啦,各方面都差不多啦,也就马马虎虎啦。」对现在生活的不满主要因为丈夫后因伤残废,失去经济能力加上哥哥嫂嫂总是欺凌她,经常打骂。对于现在的村庄,她认为:「感觉还可以吧」。但是总体而言希望离开这个家,最大的愿望是想去外面打工,离开这个家。
上述三例婚迁型被拐卖妇女均来自云南贫困山区且被贩往徐州,均学历较低乃至实际上为文盲,均认为当地经济较为落后希望通过外出打工获取财富,外出打工时被拐卖。

消失的「小花梅」们背后,拐卖妇女的社会土壤是什么?  哲学 第3张

王金玲《跨地域拐卖或拐骗:华东五省流入地个案研究》
许多如C一样的妇女其实本身就具有强烈的外流冲动,用更通俗的话说叫「走出大山,看看外面的世界」。因为家乡留给她们的没有财富、没有地产更没有乡愁,只有饥一顿饱一顿的日子和繁重的劳动。她们寄希望于外出务工,但这一切或许不能如她们所期待的那样改变命运。在相关研究中,此类妇女往往只能从事电子加工业流水线工人或玩具产业工人,少数能歌善舞者作为「少数民族」的景观进入休闲娱乐场所。即使从事劳动,也往往为廉价劳动力,待遇往往低于同工种其它工人。
而「介绍」、「帮助」她们走出大山的,带有欺骗性质的劳动力中介往往扮演了拐卖或拐卖中介的角色。从访谈中可以看出当时的妇女对于「自由婚恋」其实没有什么概念,对于「女性终究是要嫁人」的宿命也选择默认。因此只要流入地家庭对她们妥善对待,如案例B,往往最后她们都表示对目前生活状态较为满意,甚至视自己为家庭的一员。案例A最符合大众对「婚迁型拐骗」认识的一例:A曾有过激烈的反抗,也始终不满被拐卖的遭遇,但是即使如此,在宗族势力、母职和「嫁鸡随鸡」传统观念的影响下,A最终「接受」了自己的命运。
事实上,现实中相当部分案例都更近似B、C,甚至比B、C案例更不像拐卖:有的是在相亲过程中被婚介者「留在当地」之后接受婚姻安排的。她们的迁徙意向、迁徙过程几乎都是自愿的,几乎不存在任何明面上的强制行为。所以无怪乎B会认为「家人对我很好」,她们的生活条件对比起云南山区或许确实有一定提升,因为家乡只有饥饿和贫穷。如C所言,「有饭吃就不错了」。看上去,B、C 收获了幸福和人生好结局,甚至是「赚了」,似乎这一切没有什么不自愿的,一切变成一场大团圆。
然而这就能洗脱收买被拐卖妇女行为的罪恶性吗?答案是否定的。蒙骗、生育造成的负担以及「女性需对孩子负责」、「离婚的女人没人要」等隐形束缚导致她们与丈夫同居的那一天起,命运就不可逆转的发生了改变,不论其家庭对其态度好坏都不能改变其被拐卖的性质。不同的收买者对被收买妇女的不同态度决定了其日后的生活满意程度 —— 而这个环节,被收买的妇女显然是完全被动的。案例B中的被拐卖妇女在家庭中获得了一定的话语权,「把自己当女儿看」;而案例A中的妇女却被严加看管,甚至错过了2000年专项解救小组的营救。案例C中的妇女虽然丈夫对她尚好,但是在家族中备受欺凌。这样的人生完全可以比A、B、C都恐怖,此处我们不去想象在A口中「被逼死的」人经历了什么,我们只能知道,死人是无法参与访谈的。往后人生如何全靠一场拐卖定分晓,「卖得好」绝不意味着这一行为从犯罪摇身一变成了慈善;正如对着他人的头玩俄罗斯轮盘赌的游戏,并不是碰巧没有子弹,刚才的行为就算吹风不算开枪。
通过对以上案例的分析,王金玲等学者(2006)总结出以下几点:拐卖案件的频发主要由大环境对流出地妇女的推力、流入地对适龄单身女性需求的拉力、农村宗族势力或收买女性之家庭/人口拐卖罪犯形成的助力 [4],笔者认为比起强调助力,更应该强调阻止被收买妇女回乡的阻力。在完成拐卖之后,买方往往采用快速同居、尽量生子的策略从根源上断绝被拐卖妇女逃离的欲望。从案例来看,同居(结婚)、生子以其背后的家庭、婚姻观念或「情感」的绑架附加以已育、未受高等教育的女性的生存困境,对于被拐卖的妇女而言,胁迫力完全不亚于直观、可怖的暴力。不同案例的区别在于收买方对被拐卖妇女对出嫁的意愿、被拐卖妇女的人身控制程度、给予的物质条件优劣和其家庭地位高低 —— 但不管大棒还是甜枣,最终目的都是将被收买妇女捆绑在该家庭内为其服务。
值得注意的是,被拐卖妇女往往并非想象中那样「无知」「可怜」,她们外出务工往往是考量了当地实际情况之后,在自身文化水平有限的情况下为改善生活条件做出的理性选择 —— 在家务农和外出务工同样是从事劳动,她们已经习惯了繁重的劳动。她们被诓骗的原因往往是过于信任担任劳务中介的同乡或亲戚、熟人,而案例A、B、C则是因初到城市,不熟悉劳务中介运作的规则而被莫名其妙运到江苏 —— 在大山里没读过书的女孩,在互联网尚不发达的年代恐怕连劳务中介是什么都没听说过。换言之,她们只熟悉当地农村熟人社会的运作规则,却对城市即工业社会的种种「套路」一无所知。她们的观念也不如城市女青年那样独立、自主,知道维护自身权益,故而更容易妥协,对生育和嫁给陌生人也不那么排斥 —— 其说仅仅是「无后为大」的陋俗使一部分缺乏法治观念男子收买了她们,不如说传统社会对女性的影响早就在她们、他们、在所有人的脑海中完成了。
「无后为大」的观念能构成流入地对适龄单身女性拉力的一部分和被拐卖妇女难以脱身的阻力之一,但要解释大环境对她们的「推力」和被拐卖者不愿逃跑的动机,还需要对拐卖滋生的社会背景以及进行进一步展开。


消失的「小花梅」们背后,拐卖妇女的社会土壤是什么?  哲学 第4张

拐卖滋生的社会背景:

农村妇女背负的多重不平等
不同类型的拐卖、拐骗现象滋生的土壤在存在一个渐进演化的过程,且与我国地区发展之不均衡密切相关。[5] 拐卖流动方向多为自西部向东部、自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流入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农村,这其实是社会大环境对欠发达地区妇女的向外推力、相对发达地区农村大龄单身男性对配偶需求之拉力共同作用的结果。
80年代初期,改革开放促进了人口流动,并且一些地区快速发展起来,地区间的不平等迅速扩大。一边,「成婚留后」成为先发展地区农村男子的首要需求;另一边,欠发达地区的妇女在接收到先发达地区的信息之后愈发感受到生活的困境。由此,大量欠发达地区农村妇女外出务工或外嫁,而先发达地区的农村男性虽然经济实力无法承担在当地成婚的费用,却可以将主意打在外来妇女身上。养儿防老、传宗接代的执念加上大龄未婚男子无法外出务工,择偶空间明显变小,故而滋生了拐卖成婚的罪恶土壤。除此之外,出生性别比例不均衡也是造成婚姻挤压的原因之一。
而对于欠发达地区之妇女儿童,由于男性年轻壮劳力大多外出打工,导致妇女儿童要承担繁重的农业劳动。甚至越来越多的妇女儿童在承担家务、农务劳动的同时还要外出务工补贴家用。未成年女童外出务工为哥哥弟弟赚取学费的案例不在少数—— 中英大龄女童技术培训项目在云南省文山州西畴县的对2400名辍学女童的调查中显示19.75%的女童从事务农、10.66%在家、3.36%正在打工,而务农和在家的女童大多有外出打工的经历。且外出务工对于许多妇女儿童而言意味着「独立」、「赚钱」、「开眼界」等神话[6]。据统计,2007年广东省2400万流动人口中,50%是女性。而「打工妹」正是人口贩卖最主要的受害群体。[7]
受教育权的相对剥夺、区域发展的不均衡共同构成了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将妇女向外的「推力」:在上文的案例B中,引诱B外出打工的谎言仅仅是一份「刷盘子,每个月30元」的工作,而B仅仅被卖了2000元——约相当于90年代江苏农村居民平均年收入。云南1990-1999年农民平均年纯收入为964.88元,而江苏为2166.69元,相差近二倍[8]。这也佐证了为什么不少妇女对在江苏的生活感到一定程度的满意,或感到生活水平有一定提高,甚至不少妇女把外嫁视为改变命运的途径。不仅如此,原生家庭对女性的歧视、早婚早育的压力、父母赌博吸毒等恶习、繁重的家务劳动、家庭暴力等广泛存在的对女性的压迫也成为将妇女向外推的推手和获救后不愿回乡的阻力。许多被拐卖陷入商业性服务行业的女性甚至还要寄钱回老家补贴家用,令人唏嘘。
打工致富的神话、流动人口社会保障的缺失、流入地地区保护的现象为人贩子下手提供了可乘之机。除了嫁人,进城打工是欠发达地区妇女唯一的改变命运的选择,殊不知她们将陷入更残酷的剥削。许多妇女进城后本以为只是从事洗头、搓脚等服务型行业,却莫名奇妙地被拐卖作为性服务者。「一开始让她们洗头、按摩;后强迫她们接客,从事性服务,不肯就打」[9] 一名性工作者在接受访谈时这样说道。被迫陷入卖淫行业后她们还要承受社会的歧视和遭受法律惩罚的风险,不合法的身份和被劳教的风险更加断绝了她们逃走回乡的可能。一部分妇女由于来自少数民族地区或本身为少数民族,承载有「能歌善舞」的传统和身份标签,在服务业场所被强迫从事舞蹈、演艺等劳动。她们被迫每日工作15-16小时 [10],却仅能获得同行业水准1/3左右的工资;还有的被迫从事高污染、高强度的制造加工业 [11]。带有欺骗性的劳务中介将她们由云南贩卖至安徽,她们成为了名副其实的廉价劳动力,颇似夏衍笔下的包身工。
值得一提的是,不少丧尽天良的罪犯将未成年女童也作为人口贩卖的对象。而罪犯能屡屡得手的原因也与「民工潮」下流动人口的急剧增加息息相关。许多流动人口在工作时无暇顾及孩子,导致流动儿童容易成为罪犯下手的的目标[12];而农村由于壮劳力进城务工,留守儿童缺少看管,也容易给罪犯可乘之机。更不用说早早辍学因好奇进城打工的大龄女童,在缺乏社会关系的他乡缺乏自保能力,屡屡为犯罪者得手[13]。甚至有罪犯强抢儿童进行贩卖[14] —— 如果家庭完整,父母双全,人贩子从两个青壮年劳力中强抢孩子是难以想象的。
所以1980年代后期至90年代,「进城务工」的高峰期同时也是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高峰期:以江苏为例,1985-1993年以后,由云南拐卖至江苏的数目显著增加,至1988年到1993年形成高峰,在最高峰时期,仅徐州一地的婚迁型拐卖受害者就有2000-3000人 [15]。甚至在1993年后出现了云南籍妇女贩卖「滚动发展」的现象:完全强迫的拐卖开始减少,而「人带人」的现象开始频发:一部分被拐卖妇女接受了在流入地生活的现状,且了解到可以通过拐骗同乡获取利益,从而由当初的被害人转化为加害者。
2000年后随着成立专项严打计划、法制宣传力度加大、当地经济发展等种种因素,江苏农村地区的未婚女青年外流减少而本地人也娶得起当地女性,徐州地区婚迁型拐卖的数量大幅减少,每年立案数目降低至个位数。但是拐卖远远未被从中国大地上根除。据总结,自2006年之后全国拐卖现象之特征有了新的转变,较为明显的特征有:中部后发展地区代替沿海发达地区成为婚迁型拐卖集中发生的地点;而沿海较发达地区则成为劳动力剥削型拐卖和性服务剥削型拐卖的高发区。外出打工、找工作的成年妇女和流动儿童成为受害的主体人群。商业性性服务、强迫劳动、毒品交易和乞讨越来越多的和人口拐骗、拐卖相结合,而上述「工作」几乎只有在较为发达的城市地区才会出现。
综上所示,在改革开放初期的背景下,在那个机遇与丑恶并存的年代,欠发达地区妇女在面临性别不平等、经济不平等、区域不平等的多重压迫下,大量地从欠发达地区农村流入城市。而她们的劳动力、外貌、生育能力、性能力都被作为商品被贩卖到经济发达地区的城市和农村。同时,因为她们是女人,所以在被「结婚」、有了孩子之后就难以逃离,所以她们在被迫进入卖淫行业之后就注定了过见不得光的日子;因为她们是穷人,所以即使逃离也难以回到家乡,更不用说回到家乡后日子不见得比妥协更好,更不用说不论走到哪里都免除不了繁重的劳动和贫困的生活;因为她们是外地人,所以就连和当地警察沟通交流都存在问题,更不用说「穷地方来的」到哪里都可能遭到歧视,缺乏社会关系支持的情况下同村同县的人更是不可能提供帮助。
在信息技术尚不发达的时代,她们遭受的压迫是多重的,她们的绝望是难以想象的。不论徐州事件真相如何,此类恶性拐卖案件都绝非孤例,而是全国性乃至世界性的痼疾。更不是个别人品行败坏、个别地区、群体愚昧顽固可以造成的。如果非要寻找凶手的话,利欲熏心的罪犯、男权社会对女性的广泛压迫(包括封建观念和封建观念以外的东西)、资本主义社会广泛存在的经济不平等都不能免除责任。


消失的「小花梅」们背后,拐卖妇女的社会土壤是什么?  哲学 第5张

可以为纯粹的「收买行为」开脱吗?
在了解到拐卖妇女现象横行背后的复杂社会因素,以及被拐卖妇女面临的推力、拉力和返乡的阻力之后,也许会存在这样的感叹:拐卖妇女猖獗的背后是一个时代的结构性问题,在解救被拐卖妇女、充分尊重其意愿的同时,不宜对未虐待、强制拘禁被收买妇女的收买者过分苛责。甚至有人会基于重重现实的困难主张减少对收买者的惩罚:现今曝光的拐卖案件多发生于十余年前,将收买女人的丈夫关进监狱之后,孩子和妻子怎么办?受害者本人会愿意吗?
不论受害者愿不愿意、不论受害者对现今的生活满不满意,都不能开脱收买者的罪责。笔者诚然在文章中列举了一些几乎不具备暴力性质的拐骗案件,但并不是希望替诸如B案例中的丈夫一样的收买者开脱。恰恰相反,对案例B我们恰恰更应该反思:假使B是自愿来到徐州被贩卖,收买者也对她很好,那收买她的人「情有可原」吗?
当然不是。这样的讨论有效类似于「自愿卖身为奴是否可以被容许」这样的问题。尽管被拐卖妇女和彻底丧失人权的奴隶还是有一定差别,但是她们的知情权、迁徙自由权、婚姻自由权都受到了严重侵犯;如果被迫在法定结婚年龄之前事实上发生婚姻关系乃至生子,则其婚姻家庭权、生育健康权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侵犯。也许她们没有受到欺凌和打骂,但是不欺凌、不打骂仅仅是人格尊严的最低底线,是婚姻应有的正常状态,并非什么值得表彰甚至可以用于脱罪的理由。
在婚迁型拐卖的语境下,只要当事人不以救助目的(即将当事人生活恢复原状为目的)做出了收买这一行为,就在事实上存在以金钱购买他人作为整体的人身自由、生育能力与性能力的意愿,并付诸了行动。拐卖案件并非如奴隶交易一样存在一个露天集市一样的公开交易场所,如果没有人事先表露出购买的意愿,人贩子不会千里迢迢赶到此地。这意味着只要是主动收买者,都必然存在购买作为「商品」而非人的妇女之意愿,不管之后是否发生了非法拘禁和强奸的事实行为。而以救助为目的的收买一开始就将被拐卖妇女当作「人」来看待,其解救行为的基础是将一个本不应该作为商品的主体从该境地中解救出来,这两种动机有着不可逾越的鸿沟。奴隶从一个邪恶的奴隶主手中转移到另一个善良的奴隶主手中并不能获得解放,更不可能看到什么「被解救的希望」,而在电影《被解救的姜戈》中,舒尔茨医生对姜戈的解救性质则为「赎身」而非「购买」。
消失的「小花梅」们背后,拐卖妇女的社会土壤是什么?  哲学 第6张

《被解救的姜戈》剧照 

收买者如果没有主动的解救行为,更是默许了该妇女的命运在此购买行为后的改变,即该女子选择配偶的自由、选择是否生育的自由、上述的各种合法权益可以不被尊重。即使在个案中并不存在强迫发生的性行为,妇女是被收留一段时间后「自愿」与之成婚,可是此时的「自愿」真的有效吗?我不曾见过一个收买被拐卖妇女后,因尊重该妇女不愿结婚的意愿将其放回原籍的案例。因此即使是不存在暴力强迫的收买行为,其罪责也不会有丝毫减轻 —— 被买下的是自由,被改变的是命运。
最终回到治理问题本身。车浩教授不主张通过加重收买被收养妇女的刑罚以达到震慑罪犯、减少类案的效果,理由是老生常谈的「执行难」和「被解救之后怎么办」的问题。而罗翔教授回敬以「如果天塌下来才能实现正义,那就塌吧。」
能妥善安置被解救妇女当然是使刑法发挥其应有作用的前提,毕竟刑法不应当使受害者因刑法的执行陷入更糟糕的境地。地方官官相护、官民相护而拐卖案隐藏太多,「法不责众」的现象也不难想象,毕竟光是徐州、丰县接连三次前后矛盾、漏洞百出的通报就足以让人义愤填膺又无可奈何了。我们更不可能不知道对现行法执行保守是立法再激进也解决不了的问题,可是应该就此妥协吗?刑罚是治理社会的手段没错,如果假设刑罚的设置必须以是否能改善社会为目标也没错,但是「当刑罚无法完全改善社会、存在造成恶的后果就应该取消此种刑罚」的逻辑必然导致谬误的结果。此类谬误的结果从朱力认为「要鼓励强奸犯与被强奸者结婚」就已经开始了。法律当然不可能保证在后果上尽善尽美,若一杀人犯上有八十老母,下有三岁小孩,其妻子每天辛勤工作,杀人犯就可以赦免吗?当然不是。
刑法本身作为治理工具,但并不意味着刑法只具备工具的作用:它当然也代表一种伦理地宣告,代表一种社会评价。即使是抢劫杀人再横行的年代,再难治理的国度也不可能因难以执行本身降低对抢劫、杀人的刑罚力度 —— 否则难道古代国家就不需要设置刑法了吗?按这样来说,最先废除死刑的国家应该是杀人最难治理的地区才是。对刑罚强度的设置不仅具有震慑罪犯、减少犯罪的功能,更应当代表一种社会公众普遍认可价值判断:不同罪行依其行为性质具有不同的恶,而性质越恶的罪行刑罚应该更重。罗翔将「买鹦鹉判刑5年」和「收买妇女量刑3年」比较,虽然不符合「不同法益不得简单类比」的教义学规范,却意在质疑这一量刑不能客观反映公众对不同罪行的普遍价值判断梯度。
也许有人会认为这样太过于理想,但是必须认清一个事实:最符合当事人利益的选择与最有利于社会进步的选择之间可能存在冲突。对于受到家庭暴的母亲,息事宁人避免报复是在法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最有利自己和孩子的选择;对于被拐卖妇女,在逃跑无望时接受命运,讨好夫家和婆家欢心是最优选择,这样的选择或许欠缺反抗精神,但是不应该受到指责,反而值得人们反思。但是如果将这一思路代入到法律中去,认为刑法若不能最大限度地服务于受害者个人的利益便不应该执行,这无疑是荒谬的。

所以笔者支持提高收买被拐卖妇女罪的最高量刑幅度。法社会学在批判法律、认清社会现实的同时万万不能因社会迁就法律,以落后、执行难为由搁置对正义的追求。当然,我相信罗翔老师「让天塌下来的」话只是玩笑,现实中不只有法律一种社会治理工具,不论是加强立法、落实执行,还是以社会力量完善对被拐卖妇女的社会保障、技能培训、社会关系支持网络的构建都不能偏废。



结语
也许本文到这里就该结束了,但是这样的问题始终萦绕在我的脑海:假设中国不存在拐卖妇女的人贩子,也不存在收买被拐卖妇女的现象,假设「拐卖」在中国乃至世界成为历史,对女性的压迫就停止了吗?
不会!就如同资本主义社会对劳动力的剥削不会因「强迫劳动罪」的消灭而停止一样。拐卖妇女是对妇女的剥削中最为彻底的一种:仅仅一次交易就买断了妇女一生所有的生育能力、行动自由、性能力乃至劳动力…… 与其说是犯罪,不如说是奴隶制的延续。就算消灭了最为刺眼的「现代奴隶贩卖」,只要女性的性能力、生育能力还能被视为商品贩卖、流通,新的对女性的压迫就会产生 —— 事实上已经产生了,商业代孕就是最好的例子。刑法可惩治罪恶,但不能消灭不平等,这是每一个法学学者都应该承认的事。
 

参考文献:

[1]  王金玲《中国拐卖拐骗人口问题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4.10 p114  

[2]  如陈福某收买被拐卖妇女案中,陈福某收买、强奸、非法拘禁被拐卖妇女致其服毒自杀;郑建有等拐卖妇女案中对被拐卖妇女进行殴打、拘禁导致受害妇女跳楼身亡。更有周玉祥案拐卖妇女42名、奸淫被拐卖妇女4名,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典型案例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编著 中国法治出版社 2010.7 p149、281、289  

[3]  下述A、B、C都节选自 王金玲编《被拐卖妇女访谈实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8.4

[4]  王金玲编《跨地域拐卖或拐骗:华东五省流入地个案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7 p155  

[5]  人口贩卖的五大流入地分别为广东、浙江、江苏、安徽、山东;均为沿海较早开放的地区;而五大流出地即四川、云南、贵州、新疆、广西均为西部边陲或经济欠发达地区。 

[6]  数据转引自 赵捷等编《反对拐卖:行动和研究的反思》云南人民出版社 2012.5 p78  

[7]  《南方日报》2007年9月2日  

[8]  王金玲《中国拐卖拐骗人口问题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4.10 p151-153  

[9]  王金玲编《跨地域拐卖或拐骗:华东五省流入地个案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7 p343  

[10]  王金玲编《跨地域拐卖或拐骗:华东五省流入地个案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7 p371-379  

[11]  王金玲编《跨地域拐卖或拐骗:华东五省流入地个案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7 p367  

[12]  赵捷等编《反对拐卖:行动和研究的反思》云南人民出版社2012.5 p76

[13]  四川省公安部打拐办编《噩梦: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实例》天地出版社2003.11P28-p44  

[14]  赵捷等编《反对拐卖:行动和研究的反思》云南人民出版社 2012.5 p77-78  

[15]  王金玲编《跨地域拐卖或拐骗:华东五省流入地个案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7 p107

[16]  赵捷编《遏制拐卖:从打到放的探索》云南人民出版社 2012.5

[17]  四川省公安部打拐办编《噩梦: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实例》天地出版社 2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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