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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自然化知识论」?/ 翻译

15272 人参与  2021年03月20日 15:54  分类 : 深国交哲学社  评论
金在权(Jaegwon Kim, 1934-2019),美籍韩裔著名哲学家。金在权于1963年在普林斯顿大学获得哲学博士学位,导师是著名哲学家卡尔·亨普尔,1987年起任布朗大学威廉·佩里·福恩斯教授。他的主要研究方向为心灵哲学、形而上学,在心理因果性、还原论物理主义等哲学问题上有重要的成就。他的主要著作包括《物理世界中的心灵:论心身问题与心理因果性》和《随附性和心灵:哲学论文选集》等,其编写的《心灵哲学》一书亦被称为最经典的心灵哲学教材。 
什么是「自然化知识论」?/ 翻译  哲学 第1张


作者 金在权
翻译 / Nous
校对 星原

排版 御空

 


什么是「自然化知识论」?/ 翻译  哲学 第2张
知识论:一项规范性研究
在《第一哲学沉思集》中,笛卡尔的知识论研究开始于如下问题:哪些命题是值得相信的?在第一个沉思中,笛卡尔仔细检查了许多他过去信以为真的东西,并最终得出结论:他必须拒绝它们,或者说不应当采纳(accept)它们。可以认为,笛卡尔式知识论包含如下两个项目:1)找到一些标准(criteria),我们应当根据这些标准来调节对信念的态度——包括采纳和拒绝;2)我们还可以借助这些标准来判断我们究竟知道些什么。笛卡尔知识论提出的议程直到今天都还是西方知识论的主流。寻找信念证成的标准以及处理怀疑论对知识之可能性的挑战这两个孪生的问题,就是自笛卡尔以来的知识理论的主要任务。无论是洛克、休谟和密尔这些经验主义者,还是那些更青睐笛卡尔式道路的理性主义者,都认同这一点。因此,不难理解的是,在整个现代知识论中占据支配性地位的概念就是,证成(justification)的概念,以及与之有关的两个基本问题——如果我们对一个信念的采纳是有证成的,那么它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我们的哪些信念事实上是得到证成的?注意,第一个问题并不是要求对「有证成的信念」(justified belief)这一语词给出某种「分析」(analysis)或「意义」(meaning)。【译者注:Justification一词有时也被翻译成「辩护」或「确证」,本文中统一使用「证成」对于认知证成这一概念,哲学家提出了许多种不同的理解方式。在本文中,金在权倾向于采用义务论式理解(deontological conception)。这种观点认为,说S在时刻t对p的信念是有证成的,就是说相关的规则或规范并未禁止S的这一信念,也就是说,S的信念是被允许的(permitted)(见阿尔斯通的论文The Deontological Conception of Epistemic Justification)。请注意,无论是义务论式理解还是其他理解(例如证据主义理解),它们都是关于认知证成的意义的理论,而非刻画认知证成的标准的理论。

此外,人们一般会假定——尽管并不总是明确指出——并不是任何一个对于有证成的信念之充分必要条件的刻画都能回答这个问题。隐含的要求是:这些条件必须能够构成有证成的信念的标准,故对这些条件的陈述不能包含任何认知术语(epistemic terms)。因此,如果我们用「充足证据」(adequate evidence)、「充足理由」(sufficient ground)、「好的理由」(good reason)、「不能被合理地怀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这些认知术语来刻画有证成的信念的条件,那么只有这些认知术语本身以一种符合上述要求的方式得到解释,我们才能说这些刻画方式为有证成的信念提供了一个合格的标准。

什么是「自然化知识论」?/ 翻译  哲学 第3张

笛卡尔/ 图源: Wikimedia
尽管上述要求的大方向没有问题,但它仍然不够。以下这点是至关重要的:我们只能使用描述性(descriptive)或自然的(naturalistic)术语来刻画有证成的信念的标准,而不能使用任何评估性(evaluative)或规范性术语——不论它们是不是认知术语。因此,那些使用诸如「理智要求」(intellectual requirement)或「有权确信」(have a right to be sure)这类术语的刻画,都不能满足上述加强的条件:尽管这两种刻画可以告诉我们这些规范性概念之间的相互关系,因而具有启发作用,但根据目前的理解,除非我们能为这些规范性术语本身提供非规范的标准,这两种刻画仍然不能算作有证成的信念的标准。因此从根本上讲,那些借助认知术语来陈述有证成的信念之标准的尝试所犯的错误并不在于它有可能在通常的意义上陷入循环,而是在于这些认知术语在本质上就是规范性的。我们将在后文探讨这一加强的条件之理据。
许多哲学家业已发现,我们上面提出的两个基本问题——前者是关于有证成的信念的标准,后者是关于根据这些标准我们究竟知道些什么——是相互约束的。有些哲学家提出的关于有证成的信念的标准会导致「我们的全部信念几乎都是没有证成的」这一怀疑论结论。尽管有些哲学家愿意吞下这一苦果,但人们通常会假定:我们对第一个问题的回答不应当使我们的认知处境(epistemic situation)发生很大程度的改变。这就是说,我们希望看到如下结果:根据我们接受的有证成的信念的标准,我们确实知道(或有证成地相信)绝大多数我们日常认为我们知道(或有权相信)的东西。
抛却历史的细节,很容易发现证成的概念在我们对于知识的反思中一直处于核心位置。除去历史的原因,下述事实也能够解释我们对于证成的关注:它是对于知识的传统三元(tripartite)分析中唯一的认知要素。信念和真理都不是认知的观念:信念是一个心理概念,而真理则是一个语义学-形而上学的概念。这些概念也可能涵有知识论的维度(epistemological dimension);但即便它们果真有这一维度,也很有可能是由于它们与规范性认知观念(如证成、证据,以及合理性)有某种关系。此外,正是证成使得知识成为一个规范性概念。至少从表面上看,真理和信念都不具有规范性或评估性(但我将在下文论证:信念确实具有一种基本的规范性维度)。但证成显然是规范的。如果一个信念对我们而言是有证成的,那么从认知的角度看,我们对它的采纳就是被允许的(permissible)或合理的(reasonable),并且我们对矛盾的信念的采纳就是在认知上不负责任的(epistemically irresponsible)。如果我们把相信或采纳某个命题在恰当的意义上视作一个「行动」,那么对信念的证成就是对行动的证成的一个特例,而这在最广的意义上是规范伦理学关注的核心问题。规范伦理学的任务就是描述这样一些条件,如果行动和决策满足了这些条件,那么它们就在道德上得到证成;类似地,知识论的任务就是寻找并分析这样一些条件,如果信念(可能还有其他命题态度)满足了这些条件,那么它就在认知上得到证成。我们习惯说「规范伦理学」而不说「规范知识论」,这可能仅仅是历史的巧合。在相同的程度和意义上,知识论和规范伦理学同属规范性学科。

我们可以将我们迄今为止的探讨总结为如下几点:证成是我们的知识论传统的核心概念;根据这一传统的理解,证成是一个规范性概念;因此,知识论本身就是一项规范性研究,它的主要目标就是系统地研究信念得到证成的诸条件。我认为这几点是没有争议的,尽管人们对一些细节可能有不同意见——例如,说一个概念或理论是「规范的」或「评估的」,这究竟意味着什么?


什么是「自然化知识论」?/ 翻译  哲学 第4张基础主义策略
为了确定自然主义者——尤其是蒯因本人——批评的对象,简要地回顾一下对笛卡尔提出的知识论问题的经典回应是有教益的。我们对笛卡尔本人对证成问题的处理方式并不陌生:它采取的形式现在被称作「基础主义」(foundationalism)。基础主义的策略就是将解释证成的任务分成两块:首先,找到一些信念,这些信念是「直接地」(directly)获得证成的,这就是说,它们的证成地位可以不从其他任何信念的证成地位中导出;其次,其他信念通过与已获得证成的信念的恰当关系获得证成。那些直接地得到证成的信念,或者说「基础信念」,构成「非基础信念」或「衍生」(derived)信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那么,根据笛卡尔,哪些信念是直接地得到证成的呢?抛去一些细节,我们可以这样理解:笛卡尔认为,那些关于我们自身当下的意识状态(conscious states)的信念就属于这类信念。那么,又是什么使得这些信念得到直接的证成?若仍然作粗略的理解,我们可以说,笛卡尔的回答是:由于它们是不可怀疑的(indubitable),或者说一个注意力集中的、善反思的心灵只能选择接受它们,因此它们得到证成。那些非基础信念是怎么得到证成的?笛卡尔认为,它们是通过「演绎」(deduction)得到证成的——这就是说,它们通过一系列本身就不可怀疑的推论步骤或「直觉」(intuitions)得到证成。因此,如果我们把笛卡尔式的不可怀疑性理解为一个心理学的观念,那么就可以说,笛卡尔的知识论理论提供了一个关于有证成的信念的合格标准:它包含的术语都是自然的,而不包含任何认知术语。
 什么是「自然化知识论」?/ 翻译  哲学 第5张蒯因的论证

那些自称拥护「自然主义「知识观的知识论学者通常将蒯因——尤其是他的著名论文《知识论的自然化》——尊为他们理论灵感的当代源泉。在这篇文章中,蒯因反驳传统知识论的论证基于如下观点:笛卡尔式基础主义纲领已经失败了——亦即,对于确定性(certainty)的笛卡尔式追求是「注定失败的尝试」(a lost cause)。尽管这一观点对人们而言并不陌生,但借助它来怀疑规范性知识论这一观念本身则是未曾设想的道路——任何一个严肃地学习知识论的学生都必须与其作斗争。

什么是「自然化知识论」?/ 翻译  哲学 第6张

 蒯因/ 图源: Wikimedia

蒯因将传统知识论纲领区分为两个部分:第一,概念上的还原(conceptual reduction),也就是将物理词汇(physical terms)——包括理论科学的词汇——还原为(reduce to)那些指称感觉经验的现象特征(phenomenal features)的词汇;第二,教义上的还原(doctrinal reduction),即物理世界的真理是从感觉经验的真理中恰当地得出的。上文提及的「恰当性」指的是:基础信念的有利的认知地位必须被传递到衍生的信念上,而且这些认知地位的程度在大体上不能削弱。信念衍生过程要想从知识中产出另外的知识,则这个要求必须得到满足。那么,何种信念衍生方法能够保留认知地位呢?正如做其他事情那样,我们在导出信念的过程中也常常犯错;更不用说,在做冗长的证明时我们的注意力和记忆力可能开小差。因此,我们很有可能没有符合要求的方法。但逻辑演绎可能是所有方法中最接近这一要求的了;即使它不能用来传递认知地位,我们至少可以依靠它来传递真理。有人可能会认为任何不能保留真理的方法都不能保留确定性;如果这是真的,那么逻辑演绎就是唯一一种值得考虑的方法了。我不确定这是否是绝大多数古典知识论学家的看法;但蒯因确实假定:如果演绎都不符合要求,那么别的方法就更不可能了。

蒯因认为,卡尔纳普的《世界的逻辑构造》(Der Logische Aufbau der Welt)一书是概念的还原这项事业的顶峰。在蒯因看来,卡尔纳普最接近完成传统知识论的概念方面的任务。但接近仍不够好。因为经验以一种整体论(holistic)方式产生经验性意义(empirical meaning),卡尔纳普及其同路人寻求的那种还原在理论上根本不可能实现。因为,定义的还原(definitional reduction)要求物理词汇和现象词汇的意义之间存在一种点对点的(point-to-point)关系,而这在蒯因的整体论看来是不可能的。传统知识论的第二个目标的情况也没有好到哪里去;事实上,人们是先在它上面栽跟头的。在蒯因看来,远在《构造》一书之前很久,休谟关于归纳的著名论证就已经展示了这项任务的不可能性。「休谟式困局」(The Humean Predicament)便表明,理论不能从观察中逻辑地演绎出来;不存在任何方法,使得人们既能从观察中导出理论,又能将前者的认知地位原封不动地传给后者。

我不认为有谁会想在这些问题上与蒯因争执。如果「确证」(validation)意味着通过逻辑演绎得到证成,那么科学确实不能在感觉经验的基础上得到「确证」。蒯因当然不会否认我们的理论在证据支持这方面依赖于观察;他本人也认为感觉经验是唯一的证据。诚然,蒯因反驳概念还原的论证有其新颖之处,即他是借助他的「整体论」来开展反驳的。但他的结论并不新鲜:「翻译的现象主义」(translational phenomenalism)早就被人们抛弃了。此外,正如蒯因本人所说,他反对教义的还原——「对确定性的追求」——的论证,不过是休谟对于归纳推理得出的「怀疑论」结论:归纳推理实际上并不是演绎推理。我想,多数人不会将蒯因迄今为止描述的情况视作巨大的恐慌;我甚至怀疑,在蒯因的《知识论的自然化》首次发表时,知识论学家们会将他的这些结论看作一些新鲜的东西。我们大可以对蒯因说:我们当然不能用感觉材料(sense data)来定义物理概念;观察当然「不能决定」(underdetermines)理论。这就是观察只是观察而不是理论的原因。

因此,所有人都会同意以下这点:传统知识论的目标——从不可置疑的感觉材料出发演绎地确证物理知识——是注定失败的。但这一失败究竟意味着什么呢?它在哲学上能带给我们什么启示?在指出笛卡尔式纲领的失败后,蒯因接着说:

感觉接收器受到的刺激就是我们拥有的全部证据;我们最终依赖这些证据达至对世界的理解。我们为什么不只尝试着理解这个过程是如何进行的呢?为何不满足于心理学呢?在早些时候,这种尝试——将知识论的负担交给心理学的尝试——被认为是循环推理,因而是不被许可的。如果知识论学家的目标是对经验科学进行确证,那么一旦他在确证过程中依赖心理学或其他经验科学,他就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然而,一旦我们不再幻想从观察演绎出科学,这种对循环性的顾虑就变得毫无意义。如果我们仅仅试图理解观察和科学之间的联系,那么使用科学提供的任何信息——即使研究的对象正是同一门科学和观察之间的联系——都是稳妥之举。


针对卡尔纳普在《构造》一书中提出的还原性纲领遭到的失败,蒯因评论道:

放松对定义的强烈要求,并且满足于一种不至于走向取消主义的还原,就等于放弃理性的重构(rational reconstruction)对于朴素心理学的唯一优势,即翻译性还原的优势。如果我们仅希望以一种不包含翻译的清晰方式重构出科学和经验间的联系,那么满足于心理学就更加明智。我们最好还是去研究科学事实上是怎么发现和发展起来的,而不是去编造一个类似的结构以达到相同的效果。

如果某个目标确实是完全没有希望,如果我们知道它不可能实现,那么抛弃它无疑是理性的选择;我们最好还是转而去做一些至少有希望能够成功的事情。我们可以在如下这点上认同蒯因:在观察的基础上对科学进行「确证」,即逻辑演绎,是不可能实现的;因此抛弃这个特殊的知识论纲领是理性的。但蒯因还想走得更远。在蒯因的提议中有两个方面是我们特别感兴趣的:首先,他不仅建议我们抛弃「确证科学」的纲领,而且还敦促我们采取另一个特殊的纲领,即对我们的认知过程进行经验心理学研究;其次,他还认为这个新的纲领替代了旧的,这两者都属于某种能够被恰当地称作「知识论」的东西。自然化知识论毕竟还是知识论的一种,它是传统知识论的「继承者」。

我们该如何回应蒯因的敦促呢?笛卡尔式纲领,即从第一人称的心理报告(psychological report)这一不可置疑的基础出发确证科学的尝试,并不是传统知识论的全部——至少我们的第一印象是如此。根据我们对传统知识论的刻画,笛卡尔式纲领只是对认知证成问题的一种可能回应——根据我们的理解,认知证成问题包括两个部分:寻找认知证成的标准,以及根据这些标准来决定哪些信念是事实上得到证成的,在敦促我们接受「自然化知识论」时,蒯因并不是说我们应当抛弃笛卡尔式基础主义的方案,并在相同的框架内寻找其他答案——这可能是采取某种「融贯论」(coherentist)策略;或是只要求我们的基础信念拥有某种程度的「初始可信度」(initial credibility),而非笛卡尔式的确定性;或是(在非基础知识的证成问题上)在演绎推论之外许可某种概率的(probabilistic)推论;或是考虑使用某种特殊的关于证据的规则,如齐泽姆的「证据原则」(principles of evidence);或是抛弃对于那些能以不削弱确定性的方式导出信念的过程的研究,转而研究这样一些过程,它们虽然会削弱证成,但仍然能保留相当可观的部分。蒯因的提议比这些更为激进。他要求我们搁置以证成为中心的(justification-centered)整个知识论框架。这就是蒯因的提议中的新东西。蒯因正是要求我们落实一种关于人类认知的纯粹描述的因果-律则性科学(causal-nomological science)。

我们该怎么概括蒯因的自然化知识论纲领和传统知识论纲领——例如基础主义和融贯理论——之间的区别呢?蒯因强调了他的纲领所具有的事实性描述性特征;他说:「我们为什么不只尝试着理解从观察到理论的构造过程实际上是如何进行的呢?为什么不满足于心理学呢?」 ;他还说:「我们最好还是去研究科学事实上是怎么发现和发展起来的,而不是……」相反,我们已经看到,传统知识论并不是一项描述性、事实性研究。恰恰相反,它是对科学的「确证」或「理性重构」的尝试。根据蒯因,确证是通过演绎进行的,而理性重构则依赖于定义。然而,它们的要点实际上是证成——即,将我们杂多的知识宣称理性化。所以,蒯因是在要求我们搁置理性重构中的「理性」方面。

因此,蒯因真正想要拒绝的是规范性。尽管他并没有明确将传统知识论刻画为「规范的」或「规约的」(prescriptive),他的真实意图显然不会是别样。知识论将会成为「心理学的一章」,成为一项基于法则的(law-based)预测性-解释性(predicative-explanatory)理论——正如任何其他属于经验科学的理论一样。它的主要工作就是理解人类作为认知主体是如何从观察(「对它们感觉接收器的刺激」,[the stimulation of their sensory receptors])发展出理论(他们「对世界的理解」[their 「picture of the world])的。知识论将会与证成概念分道扬镳。我们前面已经用规范性来刻画传统知识论的本质;我们现在能理解蒯因为什么要拒绝它了。蒯因是在敦促我们用一种描述性科学取代关于认知的规范性理论。
 
什么是「自然化知识论」?/ 翻译  哲学 第7张
没有知识概念的知识论

如果证成概念退出知识论的视野,那么知识本身也退出知识论的视野。这是因为,我们的知识概念与证成概念不可分离地绑定在一起。正如前文所说,知识本身就是一个规范性观念。蒯因的自然化知识论是非规范的,因而知识概念在这种知识论中没有立足之地。因此,蒯因在描述自然化知识论时几乎从不提到知识;相反,他只谈论「科学」、「理论」,以及「表征」(representations)。蒯因敦促我们研究感觉刺激是如何「导向」(lead to)关于世界的「表征」和「理论」的。我采取传统做法,将「理论」与「表征」理解为信念或信念系统。因此,蒯因实际上是在敦促我们研究感觉刺激是如何使我们关于世界的信念形成起来的。

但是,他是在何种意义上讲「导向」的?我认为,蒯因是在因果或律则(nomological)的意义上使用这一语词的。他是在敦促我们发展一个经验性的理论,它要揭示那些支配生命体的(关于它们环境的)信念的形成过程的规律,而这些信念的形成是它们感觉接收器受到刺激的结果。蒯因认为:

(自然化知识论)研究一种自然现象,即,物理意义上的人类主体。这个人类主体被赋予一些可通过实验操控的输入——例如,具有特定模式和混杂频率的光线——此外,该主体在适当时候输出一些对于三维外部世界及其历史的描述。我们想要研究这些微弱的输入与强烈的输出之间的联系,并且推动我们研究它们的理由与推动我们研究知识论的理由如出一辙,即,试图理解证据和理论是怎样联系起来的,以及人们关于自然的理论以何种方式超越任何已有的证据。

因所说的「微弱的输入」和「强烈的输出」之间的联系是一种因果联系;少,自然化知识论学家是把它作为因果联系来研究的。但是,无论是输入是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证成」了输出,还是投射到主体视网膜上的光线是如何使她「有理由地」或「理性地」产生特定的表征性输出,都不是自然化知识论关心的问题。它关注的东西完全是因果的、律则的。对于这个特定的生命体,要研究的仅仅是那些刻画输入-输出之间联系的法则性依赖模式。

如果上述观点成立,那么蒯因把他的自然化知识论和传统知识论联系起来的尝试就是没有说服力的。这是因为,我们很难看出,关于对感觉接收器的物理刺激与所产生的认知输出之间的因果联系的研究在与知识论相关的意义上是「理解证据如何与理论相联系」的一种方式。感觉输入和认知输出之间的因果联系确实是「证据」和「理论」之间的联系;然而,它不是一种证据联系(evidential relation)。我们可以这样来理解这一点:不同物种的这种律则性联系肯定是不同的,因为这种联系依赖于各生物(也可能是非生物的)物种处理信息的特殊方式;但在真正的规范意义上,证据联系必须从这些因素中抽离出来,并且只关注证据支持假说的程度。

什么是「自然化知识论」?/ 翻译  哲学 第8张

知识论/ 图源: Pressbooks

无论如何,证据的概念与证成的概念都密不可分。当我们在知识论的意义上谈及「证据」时,我们也就在谈论证成:某个东西是另一个东西的证据,仅当前者倾向于提升后者的合理性或证成程度。此外,这种证据联系的成立至少是部分由于所涉及的各项东西的「内容」,而非仅仅由于它们之间的的因果或律则性联系。一种非规范的证据概念不是我们的证据概念;它是某种我们不理解的东西。

我想,没有人会与蒯因争论我们的感觉输入如何导致认知输出这项心理学研究的旨趣和重要性。这只是在说,对人类(或其他物种)的认知的研究是重要的。承认这点并不是我们的难处所在。我们的难处是:追随蒯因的「知识论」是否真的是一种做知识论的方式——即,研究「证据如何与理论相联系」的方式?可能蒯因抛弃以证成为中心的知识论的建议是值得考虑的;他采取心理学研究的劝诫也可能是值得留意的。但令人不解的是,为什么这一建议一定要与对规范知识论的拒绝结合起来(如果规范知识论是一项不可能的事业,那么为什么那些自称知识论学家的人不应当转向流体力学或鸟类学,而应当转向心理学呢?)但蒯因当然还有更多的话要说;他认为,我们沉溺于规范知识论的癖好是有原因的,这原因是一种可理解但被误导的动因(即,理解「证据如何与理论相联系」),然而对人类认知的科学研究会比规范知识论更好地满足这个动因。

但我们很难理解,为什么一种不含有规范性、缺少如证成或证据这种恰当的规范概念的「知识论」,会与传统知识论的关切有任何联系。而且,如果自然化知识论与古典知识论并不共享某些核心关切,我们便很难理解为什么其中一项可以取代另一项,或成为做另一项的一种(更好的)方式。当然,二者确实都研究「证据如何与理论相联系」,但如果把这个现象当作是二者的共同之处可能会使我们误入歧途,而且可能也确实让蒯因误入了歧途——他没有认识到这两个学科在研究的关系并不是在同一个。我们之前提过,规范知识论关注所谓的证据联系——即证成的联系——但蒯因的自然化知识论注定只研究因果-律则的联系。不再研究证成的知识论也不再是什么知识论了。


什么是「自然化知识论」?/ 翻译  哲学 第9张信念归赋与合理性

可能我们上面所说的已经足够说服我们自己相信:尽管蒯因的自然化知识论可能是一项合法的科学研究,但并非一种知识论;因此,「自然化知识论是否是一种更好的知识论」的问题便根本不存在。但可能有人会回应说,在某种意义上蒯因的知识论和传统知识论确实有共同的研究对象,也就是说,它们都关注信念或「表征」。区别不过是在于,前者研究信念的因果的历史与联系,但后者则关注它们的证据或证成的性质和关系。(反对者继续说道)如果蒯因是正确的,那么这一区别会导致另一个区别:前者是可行的,后者则不是。

我现在打算推进我的论证:我将论证,信念(belief)这个概念本身在本质上就是规范的,因而如果规范性被完全从自然化知识论中剔除,那么信念甚至都不能成为它的研究对象。

简而言之,我的论证如下。为了实现蒯因的自然化知识论纲领,我们需要对认知主体的输入和输出进行确定(identify)和个体化(individuate)。蒯因认为,输入由物理事件构成(「对感觉接收器的刺激」),输出则被称作「理论」或「对世界的描述」——也就是对认知主体所处环境的一组表征。我将重点考察输出。为了研究给定认知主体的感觉输入和输出之间的关系,我们必须确定:在作用于其感觉接收器的那些特定刺激的基础上,认知主体究竟形成了哪些「表征」。抛开这些行话不谈,我们的目标就是将信念以及其他具有内容的意向状态(intentional states)归赋给(attribute to)认知主体。但是,信念的归赋最终要求对认知主体的言说和意向状态进行「起点解释」(radical interpretation)。也就是说,我们必须建立起一种「解释理论」,在将意义赋予其言说的同时,将信念和其他命题态度也赋予他。

即使只作一个粗略的考虑,我们也能发现:除非我们假定他的整个信念系统以及其他命题态度在大体上和本质上是合理的、融贯的,我们就不能着手进行解释——我们甚至不能在他的意义和意向状态的领域中获得一个立足点。正如戴维森强调的,一个给定的信念之内容,部分地由该信念在由信念和其他命题态度组成的的网络中所处的地位决定;而证据联系(在给定其他信念的情况下,证据联系决定了相信什么是合理的)正是这一网络的底层基础。这就是说,除非我们假定认知主体是一个「理性的存在」,它的认知「输出」受到合理性规范的调节和约束——其中最典型的规范,是以整体论的方式、通过命题态度的内容来约束它们的——我们就不能将他的「输出」解释为信念。反过来说,如果我们在对主体的意义和命题态度加以解释的过程中,并不认为它至少满足了某种「合理」的最低标准,那么我们也没有什么理由将其视作一个「认知主体」——一个形成表征、建构理论的存在物。这意味着,在某种意义上,在「合理的信念」(rational belief)这一短语中,「合理的」一词是冗余的;每个信念都必须在某种最小的程度上是合理的。当然,我们当前论证的目的并不要求我们刻画这些最小程度的合理性的标准。唯一的关键之处在于:只有在认知主体的输出能够被基于合理性的规范来加以评估的情况下,这些输出才能够被视作由信念构成,因而才能被视作知识论探究的对象——对于传统知识论还是自然化知识论都是如此。

我们可以将问题的核心与一些有争议的问题——如所谓的「宽容原则」(principle of charity)、最小的合理性,以及起点翻译理论的其他问题——区分开来。要点在于:为了使解释以及信念的归赋成为可能,我们不仅必须假定认知主体在总体上是理性的,还必须不断地根据证据关系对那些假想的信念进行评估和再评估。信念归赋不仅要求假定认知主体在总体上是理性的,关键在于,信念归赋要求对信念进行评估。如果这点成立,那么在一种广泛和基础的意义上,合理性便不是信念的一种可有可无的性质;它是信念归赋和个体化的先决条件——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合理性这一属性,信念这一概念将是不可设想的、毫无意义的译者注:关于金在权对于起点翻译问题的较详细探讨,可参阅其《心灵哲学》(的「Mental Content」章)。

针对上述意见可能有两种反驳。第一,人们可能会争辩说,上述论证最多只表明信念的规范性是一种知识论上的假定——当我们试着发现将哪些信念归赋给给认知主体时,我们需要假定其信念系统的合理性和融贯性。这一知识论观点并不意味着信念概念本身就是规范的。作为对这一反驳的回应,我们可以干脆绕开「合理性假定是否仅仅关于信念归赋的知识论」这个问题。即使我们接受反对者的论点(尽管我认为它不成立),它仍然不影响我们的论证结果。因为,作为一种关于信念是如何在感觉刺激的基础上形成的理论,自然化知识论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就是发现给定的认知主体究竟形成了哪些信念。但是,如果我的论证成立,那么除非自然化知识论学家根据合理性和融贯性对认知主体的假定的信念进行不断的评估,他的目的将不可能实现。自然化知识论学家恰恰不能抛弃规范性概念,或者远离任何评价。

第二,人们可能会认为,我们可以不将认知输出理解为「信念」,即具有命题内容的心灵状态;这样,我们就可以避免信念归赋的问题。蒯因所说的「表征应该被理解为恰当的神经状态,这意味着我们只需要区分生命体的不同神经状态即可。而这只需要神经生理学或者某些类似的东西,而不需要任何关于合理信念的规范性理论。我的回应是,这里出现了一个两难:要么我们是通过「恰当的」神经状态与信念之间的关联来确定这些神经状态的,要么不是。如果是前者,那么我们仍需要处理起点翻译的问题。如果是后者,信念和证成就一起从蒯因式知识论中被完全排除掉;但这样一来,蒯因式知识论究竟在何种意义上能够成为一种关于知识的研究呢?
 

什么是「自然化知识论」?/ 翻译  哲学 第10张

知识论的「心理主义」进路

在当前的知识理论领域,许多哲学家强调了系统性心理学对哲学知识论的重要性。人们提出了许多理由来支持这一点,因此关于心理学和知识论之间的恰当关系的理解也是多种多样的。但是,在对传统知识论——从笛卡尔到其当代传人,如罗素、C. I. 刘易斯、罗德里克·齐泽姆以及A. J. 艾耶尔——的拒斥这方面,他们却达成了一致。此外,他们也一致认可蒯因的自然主义进路。传统的知识论通常被责难为「先天主义的」(aprioristic),它没能意识到人类的知识是自然的因果过程的产物,也没能注意到人类知识在个体和物种延续中的功能。有时,传统知识论的信徒也被安上「反科学的偏见」或「对心理学和相关学科的最新进展漠不关心」的罪名。相反,他们自己的进路则享有「自然主义的」以及「科学的」美名,而且还具有能与相关科学领域——例如「认知科学」和「神经科学」——的重大成就相协调的优势。他们认为,相较于先天主义的路径,他们的路径能够在哲学上带来更多的收益。我们接下来就将简要考察这种新的自然主义知识论与传统知识论纲领以及蒯因的自然化知识论之间的关系。

让我们来看看新进路的一位表达清晰的支持者是如何解释他的立场和传统知识论学家的立场之间的差异的。根据菲利普·基切尔,他所拒绝的进路可以被刻画为「反心理主义」的态度,即认为知识和真信念之间的区别——即证成——取决于「这样一些方面,它们独立于主体心灵状态的前因(causal antecedents)」。基切尔写道:

我们可以通过考察它处理「某人的真信念p是否构成关于p的知识」这一问题的方式,来展现[反心理主义进路]的核心观点。这一进路完全不考虑主体的心理生活,而只考察她所相信的各种命题。如果p与主体相信的其他命题「以正确的方式相联系」,那么我们认为主体知道p。当然,反心理主义的知识论必须提供关于「以正确的方式相联系」的标准……但是这种观点的支持者将会强调用逻辑的术语给出这一标准。我们关心的是命题之间的逻辑关系,而非心灵状态之间的心理联系。

另一方面,心理主义进路认为,知识和真信念之间的实质区别——即认知证成——取决于「产生信念的那些要素」。他们关注的重点是「产生信念的那些过程,这些过程的终端总是包含一些心理事件」。

什么是「自然化知识论」?/ 翻译  哲学 第11张

 图源: Exploringyourmind

通过上面的刻画,如下这两点仍是不清楚的:关于证成的心理主义理论是否不允许涉及信念内容之间的逻辑联系(很难相信,一个认可这种无限制禁令的证成理论可能会成功);此外,反心理主义理论是否会允许涉及作为心理状态的信念?但这些细节的问题在此并不重要;如下这点是很清楚的:戈德曼的提议——将有证成的信念刻画为由可靠的信念形成过程产生的信念——完美契合了基切尔对心理主义进路的刻画。戈德曼的理论是所谓的关于证成的「可靠性理论」的一种形式,它很可能就是基切尔在刻画知识论自然主义(epistemological naturalism)时心里所想的范例。然而,另一种有影响力的可靠性理论并不符合基切尔的刻画。阿姆斯特朗借助「‘主体相信p’这一事态和使得p为真的事态之间的似律联系(law-like connection)——即,给定‘主体相信p’这一事态,p一定为真」来解释知识(至少是非推论性知识)和真信念之间的区别。这种理论并不涉及信念的前因,而根据基切尔,这正是心理主义理论所要求的的。

基切尔的初步刻画可能需要加以扩展和精细化。然而,自然主义进路的一个显著特征业已浮现。我们可以这样表述这一特征:应当借助因果的或律则的联系——在这些联系中,信念是作为心理状态或过程——来刻画证成;相反,不应借助逻辑的属性或信念内容之间的关系来刻画证成。

如果我们以这种方式来理解当代的知识论自然主义,那么它与蒯因的自然化知识论之间是否具有紧密联系?我认为答案是:它们之间根本没有任何紧密的联系。事实上,知识论自然主义与笛卡尔式传统之间的联系甚至要比其与蒯因的知识论纲领之间的联系要更紧密。因为,正如上文所述,蒯因的知识论纲领与传统纲领之间的区别在于前者对后者的规范性之完全拒斥,在于前者拒绝作为规范性学科的知识论。尽管以心理学「取代」知识论的说辞可以在沮丧当中带来暂时的慰藉,但它根本上还是离题的,即使往好了说也是具有误导性的。如果抛弃了证成以及其他评估性概念,也就意味着抛弃了规范性知识论的整个框架。留给他的东西只是一个关于人类认知的描述性经验理论,这一理论——如果蒯因是对的——将不包含证成的观念以及其他任何评估性概念。

我认为,这并不是大多数知识论自然主义的拥护者想要达到的目标。在证成问题上,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不是蒯因那样的取消主义者;证成,作为一个饱含规范性涵义的概念,仍然在他们的知识论研究中扮演主要角色。他们区别于非自然主义者的地方则是他们表述关于证成的标准的特殊方式。自然主义者和非自然主义者(「反心理主义者」)都认为这些标准必须用描述性词语来陈述——即,不使用认知的以及其他任何规范性术语。根据基切尔,反心理主义理论将会用逻辑属性和信念的命题内容之间的关系来刻画这些标准,而心理主义进路的支持者会只借助因果属性和包含作为事件或状态的信念的关系。许多传统知识论学家可能偏好这样一些标准,根据这些标准,认知主体对其信念的认知地位享有特权和承担责任;而那些自称自然主义者的知识论学家则偏好「客观的」或「外在主义」的标准,根据这些标准,认知主体并不享有这种特权。但从根本上说,这些区别都是处在规范性框架之内的区别,并且与「陈述证成标准时应排除规范性术语」这一要求相一致。

在此我们可以把规范伦理学作为一个模板。宣称基本的伦理术语(如「善」和「正确」)可以用描述的或自然的术语来定义是一回事;宣称规范伦理学的需要用描述的或自然的术语给出关于「善」或「正确」的条件或标准是另一回事。人们可以像许多道德哲学家那样正确地拒绝前者,即所谓的「伦理自然主义」(ethical naturalism),而仍然坚持后者的立场;这里没有任何明显不一致的地方。G. E. 摩尔就持有这样的观点。众所周知,摩尔是伦理自然主义的一位有力批判者,他认为,善是一个「简单的」、「非自然」的属性。与此同时,他也认为如果一个事物是善的,这必然是「源于」它的某些特定的自然属性。他写道:

我从未想过将善认作「非自然的」,除非我主张善是「衍生的」,即,每当某个东西成为善的(在所谈论的意义上),它的善……依赖于其所具有的特定非伦理特性的在场:我一直认为,它确实有这种依赖,即,如果一个东西是善的(在我使用的意义上),那么这一事实来自于它具有特定的内在自然属性这一事实……

我们可以理解这种说法:那些作为一个东西之善的来源的「内自然属性」,构成了善的自然标准,或者至少指出了这种标准的存在。我们可以一边拒绝伦理自然主义,即伦理概念可以在定义上被自然术语消除(eliminate),一边坚持认为伦理属性或伦理词语的归赋必须受到自然标准的统辖。因此,如下这点是清楚的:我们在「知识论自然主义」和「伦理自然主义」中所使用的「自然主义」一词是有歧义的。知识论自然主义并不承诺(但也不必然排斥)如下观点:认知术语可以在定义上被还原为自然词语。(蒯因的自然主义就是这种消除性策略,尽管它并不是定义上的取消主义)。

因此,如果我们将蒯因和传统知识论的区分确定为描述性vs规范性的区分,那么当下知识论中流行的自然主义就不大可能属于蒯因的阵营。在这场描述性对规范性的战争中,人们可以以两种方式站在蒯因这边:第一,你可以像蒯因那样拒绝整个基于证成的知识论纲领;或者,第二,像伦理自然主义但不像蒯因那样,认为认知概念可以获得自然主义的定义。我猜多数知识论自然主义者并不会选择上面的任何一个选项。
 
什么是「自然化知识论」?/ 翻译  哲学 第12张

认知随附——或规范性知识论何以可能

但我们为什么应当认为必定存在关于有成的信念以及其他认知评估术语的自然标准呢?如果我们将发现和系统性研究此类标准作为规范性知识论的核心任务,那么我们是否有理由认为这任务能够产出丰厚的结果,或者说,规范性知识论究竟是不是一个可能的研究领域?蒯因的答案是否定的。我们已经考察了蒯在《知识论的自然化》中的否定性论证的局限,但究竟有没有积极的理由认为规范性知识论是一门可行的学科呢?我们可以考察一个相似的问题,即规范伦理学的可能性。

我认为确实有一个简洁而合理的答案,尽管如要对它进行详尽的论证仍需考虑许多关于规范和价值的一般性问题。这个简洁的答案就是:我们相信,在认知属性和自然属性之间存在随附关系(supervenience);广而言之,我们相信所有的价值性或规范性属性都随附于自然的条件。这一观点有许多种表现形式。我们同意R. M. 黑尔的观点,认为如果两个人或两个行动在所有自然的或描述性细节上都毫无差异,那么他(它)们便不可能在善或正确以及其他任何价值性方面上有不同。我们还认为,如果一个东西是「善的」——「一辆好车」、「好的扣球」、「好的论证」——那么它们之善必须借助它的特定存在方式(即它所具有的特定「事实属性」)而成其所是。例如,「是一辆好车」不可能是一个基本的、最终的事实:一辆车之所以是好的,是因为它具有一组特定的、由语境确定的属性,这些属性与性能、可靠性、舒适性、款式、经济性等等有关。有证成的信念也是如此。如果一个信念得到证成,这一定是因为它具有特定的事实的(factual)、非认知的属性,例如,它可能是「不可怀疑的」,也可能是另一个本身已得到证成的信念的后承,也可能是由知觉经验以恰当的方式产生的。「这一信念得到证成」这一事实不可能是一个基本的、与它所属的信念种类无关的事实。这一事实必定是有原因的,这个原因又必定建基于这一信念所具有的事实性、描述性的属性之上。

什么是「自然化知识论」?/ 翻译  哲学 第1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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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信念底下隐含有两个重要的论点:第一,尽管价值不能被还原为事实,它们仍然必须与事实「一致」,即,在事实方面不可分辨(indiscernible)的对象在价值方面必定也是不可分辨的;第二,价值的归赋必须有非价值的「原因」或「基础」,这些「原因」或「基础」必须能够普遍化——即,它们被一些规则或规范覆盖。这两个观点对应于我曾在别处讨论过的「弱随附性」和「强随附性」。对于价值随附于事实的信念,是价值和评估概念的基础。任何评估性概念如果要是有意义的,那么就必须受一系列标准的支配,这些标准必须最终建基于对象或事件的事实性特性或关系之上。如下观点是非常不融贯的:存在着一系列无穷下降的价值性概念,在这个系列中,每个概念的标准依赖于比它更低一级的概念。

因此,我认为,知识论上的随附性正是规范知识论得以可能的基础,因而为了承认关于认知的和其他评估性概念的自然标准的存在,我们也没必要向科学寻求什么新的启示。规范伦理学的情况完全是同构的:规范伦理学的可能性正是基于这样一个信念:道德属性和关系随附于非道德属性和关系。除非我们打算否认规范伦理学是一项可行的哲学研究,我们最好也承认规范知识论也是可行的。我们也应当注意,在「科学成果在何种程度上与其发展相关或对其发展有益」的问题上,知识论和规范伦理学的处境也是相似的。这样说当然会留下很大的争议空间。研究人类动机和行为的经验心理学对规范性伦理理论的证实和发展究竟有多少相关性和有益之处?无论如何,一旦我们注意到了知识论的规范性,如下事实就不那么令人惊讶了:知识论和规范伦理学将在元哲学层面具有共同的命运。自然化知识论与自然化的规范伦理学实际上并无二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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