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对离婚冷静期的恐惧并不是一个突兀、孤立产生的现象。这种恐惧糅合了对家暴的恐惧、对离婚自由/婚姻自由丧失的担忧;而其根源是对离婚冷静期展现出的国家导向的恐惧。一方面,这种导向具有人们难以抵抗的强制效力;另外一方面则可能带来传统父权制家庭模式的再次兴起。这会加剧而非解决现有的婚姻和家庭中的紧张关系。总之,作为法律制度的离婚冷静期只是一个象征,人们恐惧的不是它本身,而是它背后的结构性的威胁。
引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前天起正式施行,这意味着其中第一千零七十七条所规定的「离婚冷静期」已经落地。它赋予了离婚任何一方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权利。在互联网空间,关于此话题的讨论十分活跃,其中不乏恐惧与担忧之声。民政部和全国人大对此作出了回应,其中最重要的两点是:
1、 家暴情形可以提起诉讼,诉讼离婚不受离婚冷静期的调整;
2、 设立冷静期是为了促成夫妻双方反思,避免冲动离婚。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司长王金华12月4日在民政部通气会上宣讲第二条主张:「这期间(指离婚冷静期期间)任何一方只要说不同意离婚,等于双方没有达成共识,要么通过到法院去起诉,诉讼离婚,要么两个人在一块生活,说明还要再冷静反思。」针对前一个回应,我们需要明确,诉讼离婚对于双方当事人而言是一场漫长的征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发布的《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离婚纠纷》中写道,在全国离婚纠纷一审审结案件中,65.81%案件的判决结果为当事人双方继续维持婚姻关系。考虑到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一款,对于六成以上的诉讼离婚者而言,离婚将是超过六个月的超长战斗。出于时效性以及发起诉讼离婚的成本考虑,诉讼离婚不是协议离婚的良好替代,更不是家暴受害者的救命稻草。
而后一个回应则预设了「夫妻离婚中冲动者甚多」的前提。考察复婚率这一数据就能对此进行反驳:若离婚后的夫妇没有复婚,说明二者并不迫切挽回婚姻关系。尽管民政局发布的统计数据表示在1997到2016年间复婚率持续上升,但即便是在复婚率最高的2016年,离婚夫妇复婚率也仅为10.6%。因此我们可以认为绝大多数的离婚案例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非出于一时冲动。由此可见,这条回应同样有失偏颇。
除此以外,上述回应还忽略了非常重要的一个现象:男性和女性对离婚冷静期的反对和恐惧程度显然不同。这些回应简单地将家暴和夫妻感情不和视作双方本身的问题,这忽略了家暴和家庭矛盾背后显著的性别差异,以及高度受性别和性别歧视影响的文化和经济背景。本文无意针对官方的主要回应进行细致的分析,因为在笔者看来,仅仅基于法条或者政策对离婚冷静期进行理解/分析是不够的。无论网民们的讨论和全国人大、民政部的回应是否合理、是否符合事实,它们都传达了「维护既有婚姻制度并使之稳定长存」声音,而许多民众,尤其是女性,则对此感到担忧。本文更希望讨论如下的问题:离婚冷静期为什么令人恐惧呢?
恐惧的对象并不仅是......在社会舆论中,经常能够听见的声音是,「离婚冷静期」的设立,将会带来家庭暴力可能性的上升,并且会增加离婚的难度。这样的担忧并非无源之水,但是,如果把目光仅仅囿于具体的危险,就会与问题的本质失之交臂。我们先来具体地考察一下这两种担忧。关于家庭暴力离婚冷静期的反对者们指出,离婚冷静期无助于保护家暴受害者,甚至有害于家暴受害者。我们也经常听到以下的假设情况:一位女士(必须指出的是,家暴的受害者不仅是女性,但从比例上来看女性占绝对多数)惨遭丈夫毒打,遂提出协议离婚;反复下定决心说服丈夫,在民政局竟被告知还有三十天冷静期;在这三十天冷静期内,丈夫恶向胆边生,袭击了这位女士,最终造成了无法挽回的后果。如果没有冷静期,这一切也许并不会发生。
然而,在激动之余,很多人会意识到:家暴在社会范围内早已是较为普遍的现象了,并不会因为离婚冷静期的设置而大幅度加剧。联合国于2013年发布的《中国性别暴力和男性气质研究定量调查报告》显示,在现有或曾有伴侣的女性中,有39%报告曾经遭受过来自男性伴侣的肢体和/或性暴力。这一结论得到了2011年国家统计局和全国妇联发布的《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主要数据报告》的支持,该报告称,在整个婚姻生活中曾遭受过配偶侮辱谩骂、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经济控制、强迫性生活等不同形式家庭暴力的女性占24.7%。面对这种普遍的趋势,「冷静期」短短三十天内可能增加的家暴,或许并不能让已经非常庞大的这一数字再次显著增长。那么,为什么这种可能性造成了不成比例的担忧呢?我们需要注意到,「冷静期」是一种处在婚姻关系和非婚姻关系的夹缝之中的「例外空间」。处在冷静期的人们的家庭关系已不再像一般家庭那样有着「温馨」「圆满」的幕布,他们的关系也不再完全受到家庭伦理的维系和限制。这样的关系更像是中空的、徒有家庭的壳。在这种新规定制造的夹缝空间中,赤裸面对彼此的往往是两个充满矛盾、感情破裂、甚至不再试图理解彼此的个体。冷静期很像一个凸透镜:在它的聚焦之下,家暴的野蛮以一种更畸形,更激烈的方式得以呈现。它更加提醒我们,家庭作为一种受到法律保障的结构和机制,其包含的东西除了「温情」之外,可能还有权力的不对等、甚至暴力的滥用。我们将在后文更深入地阐述这一点。
有39%的女性称遭受过亲密伴侣的身体和/或性方面的暴力,有52%的男性称自己对亲密伴侣施加过暴暴力。图源:澎湃新闻 一部分人在感受到公众对离婚冷静期的抵触、恐惧心理之后试图将其贬低为「对婚姻的妖魔化」。他们往往以「家庭暴力在绝对数量上是小概率事件」为依据,声称这样的恐惧仅仅是由媒体的「炒作」引起的。
这种观点非常荒谬。我们已经知道对于离婚冷静期的抵触远不止于对家庭暴力的担忧;而即使是只讨论家庭暴力问题,它也十分缺少理据性。首先,统计在案的家庭暴力事件远小于真实发生的情况。仅凭常识我们就可以知道,在一个每天都需生活的环境中身处被加害的位置是一件多么可怖的困境,加害方的威慑、施压、威胁包括进一步的暴力会极大提升报案成本。更不必提「家丑不可外扬」,「不要给伴侣留案底,大事化小」之类的思想在施害者、受害者家属、受害者本人和基层执法人员心中有多颠扑不破了。
其次,这种观点完全忽视了这样一点:当今社会主流的、正统的声音在不间断呼唤美好和谐家庭,而无数家庭暴力事件被一片海晏河清沉默,只有很小一部分有渠道获得媒体支持、事件本身有戏剧性的暴力案件才得到了关注。它很巧妙地将家庭暴力事件获得的关注称为「炒作」的结果,暗示这些事件要么是虚假的、被媒体夸大的,要么有幕后黑手在对其进行操纵,或者指控对此感到担忧之人皆是「未婚未育的小年轻」,不谙世事地被媒体蛊惑。这种观点以「被误导」的「年轻人」为由头抹消已经处于婚姻中或已经离婚的女性实际的声音。它甚至回避人们在表达恐惧或者担忧的时候所指向并不是单纯的家庭暴力,就试图否认婚姻、家庭与社会中广泛存在的性别不平等和父权压迫,去迎合主流观念的「完整家庭即幸福家庭」。
他们不能理解,担忧的指向不仅是冷静期本身,更是推行这一制度的这个「动作」。在家暴问题引起广泛的担忧时,法律与制度的跟进不在于调整既有的婚姻制度,改善婚姻制度中可能的弱势方、受害方的处境,反而致力于维护这一结构的稳定性。这样的举动,或者说「导向」,是对婚姻关系中不平等的结构的否认,更是对以女性为主的婚姻关系中的弱势者的忽视。也正是因此,女性群体对于离婚冷静期的抵触更激烈,反对声音更大。
同样值得关注的意见是,有论者认为离婚冷静期构成了对离婚的限制。让我们进一步考察这个观点。
如果从宪法学的思路出发,这个问题似乎与比例原则密切相关——离婚的边界究竟在哪里?离婚的自由是无条件的吗?但比起展开一篇抽象而学术的《离婚冷静期的合宪性审查——以比例原则切入》,本文更愿意考虑法律(如离婚冷静期的推行)如何对社会与社会行为产生影响。
先从一个例子开始。1996年,英国议会试图推行一套新的《家庭法案》(Family Law Act),意在使离婚现代化。立法者们认为,旧的《离婚原因法案》(Matrimonial Causes Act)中规定离婚双方需举证证明「婚姻破裂的具体事实」过于复杂,因此《家庭法案》新规定了一些法定流程来加以替换,包括了参加聆讯会、9个月的反省考虑期等等。其初衷是让这些程序有助于以和解方式挽救可挽救的婚姻,使已经死亡的婚姻尽快解除。然而,该法令在试点时效果颇差,不仅很多夫妻没能一起参加聆讯会,而且参加了聆讯会的当事人也只有7%选择了和解。最终,1996年《家庭法案》因为让离婚在事实上变得更加困难,其中涉及离婚的条款在2001年被正式宣布停止实施。这个例子说明,法律在社会中发挥的作用并不总是如立法者所愿的那样令行禁止。社会学的基础知识告诉我们,法律不能脱离社会而运行,微观制度的运作需要考虑中观制度的状况。当我们在思考离婚冷静期对我们「离婚自由」的影响的时候,我们也许要问一句,这个将要受「离婚冷静期」调整的社会和司法环境是怎样的呢?在整体的司法程序中(包括调解、诉讼等),流传着「初审不判离」「劝和不劝分」的俗语。《婚姻法》自制定之初,便一直坚持的「反对轻率离婚」的基本原则,这在1950年由时任法制委员会主任陈绍禹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中已被明确提及。
这一原则使得法官在判决离婚时非常谨慎。2017年一项针对海口市龙华区法院离婚诉讼的实证调查显示,在该地区首次诉请离婚的判离率与二次诉请离婚的判离率形成巨大反差。其中,首次起诉离婚的判离率为21%,也就是说法院对诉请离婚一方(原告方)的诉讼请求的支持度相当低,对其诉请离婚理由的认定率也相当低。
类似的情况得到了全国性数据的支持。在全国离婚纠纷一审审结案件中,65.81%案件的判决结果为当事人双方继续维持婚姻关系——一个相关的事实是,在全国离婚纠纷一审审结案件中,夫妻双方只有一方想离婚,另外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案件占比为91.09%。在诉讼这种对抗激烈的离婚方式中,提出离婚的一方尚且困难重重,更遑论在调解这些相对温和、对抗性不那么强的离婚诉求中了。
在社会中,法律不是孤立地发挥作用的。与明文的法律相配套的,还有一大批司法工作者和社区工作者,他们中的很多非常支持对家庭完整性的维护。我们听到的「家和万事兴」、「床头吵架床尾和」、「以和为贵」,无不是调解员们为了维护家庭完整而使用的话语。法律之所以能在我们的社会中得到应用,离婚之所以在司法上变得困难,并不完全源自法本身的力量与权威。在这些相信立法理念、坚持家庭完整的人之间,法律实现了它的目的,塑造了一个更愿意维系家庭完整(无论这种「完整」背后是什么)的社会氛围。因为有了主张「维护家庭完整」的人的参与,这种机制就变得更加坚韧、更具互动性。因而我们不得不面对这样的事实:无论来自社会的「自发的」阻碍是否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它们都客观存在,甚至比冷静期更直接、更有力地削弱了离婚的可能性。在这个意义上,离婚其实早已困难重重。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依照现有的协议离婚程序,「冲动离婚」即使在城市的核心家庭里也非常困难,更别说传统宗族家庭了。离婚协议中,双方通常需要约定财产处理和子女抚养的具体细节,比如分割共同财产的具体明细、分割方式、交付方式、户口迁移,违约的惩罚方式;子女的探视时间、地点、抚养费支付的方式、教育与医疗费用的承担比例等。这一系列的内容都需要夫妻双方进行磋商、谈判,才能达成一致。诚然,如果没有冷静期,协议离婚在协议书制定完毕后可以迅速实现,但制定离婚协议书本身已经是一个要花大周期进行磋商磨合的过程,经常远远长于30天的「冷静期」。也许感情可以冲动,但对于财产的分割、子女的安置,双方要达成一致似乎并不是「冲动」可以解释的。
《婚姻故事》剧照
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离婚自由将要被离婚冷静期剥夺」是一个伪命题——婚姻早就已经在我们的社会中被重重限制,离婚作为婚姻的退出机制也同样受到来自司法系统与基层司法实践的广泛限制。我们所恐惧的与其说是将要到来的具体限制本身,不如说是这个导火索一般的「冷静期」表现了婚姻自主性进一步丧失的可能性,以及权力机构在其中将要扮演的角色。
恐惧的深层分析
在考察了上述两种主要担忧后,不难发现离婚冷静期本身带来的伤害或问题并不是恐惧的最终指向。家庭暴力、离婚自由的丧失一直在发生,而冷静期充其量是为我们找出了房间里的大象而已。应当做的并不是指责那些恐惧者「小题大做」,而是追问离婚冷静期的前提是什么、它的出现究竟意味着什么,以及更深层的担忧究竟指向哪里。离婚冷静期显示出的对人们(特别是女性)婚姻和离婚自由的保护减少是导致人们恐惧情绪的重要原因,因为它意味着传统婚姻形式和其中的父权结构的再次兴起,并且展现了先前似乎与家庭无涉的「国家」现在开始了介入。让我们详细阐释这一点。
现代婚姻、家庭与国家首先回到家暴和婚姻紧张产生的地方——家庭。家庭[1]一般是指由婚姻、血缘或收养关系所组成的、作为人们日常生活基础的群体。[2]婚姻的缔结意味着家庭的组成,婚姻的破裂往往意味着家庭的解散,而家庭暴力则因其定义而限制在家庭之中。因此,家暴、婚姻都与「家庭」这个场域有关。
家庭是父权制运行的核心空间之一。父权制,根据社会学家哈特曼(Heidi Hartman)的定义,是一种拥有物质基础、最终使男性统治女性、长辈统治后辈成为可能的等级制度关系。[3]传统的父权制家庭中权力关系运行交错复杂,它包括了长辈对晚辈的优势地位,丈夫对妻子的优势地位等。这些优势/从属地位在某些时候也会形成交叉,例如女性晚辈往往处于更深的屈从地位。我们现在从父权制的概念入手来分析婚姻,并引出国家与父权制之间的复杂角色互动。
Heidi Hartman我们先从父权制最为深入的传统婚姻入手。传统婚姻更像是事关整个宗族的集体事业,它关乎在两个家族之间建立紧密的纽带,而非个体的抉择——夫妇在婚前甚至可能素未谋面。《礼记》有云:「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这段话清晰阐明了,在意识形态上,婚姻中女性的目标是为了为夫家产出下一代男性,以此满足礼法的需求,而未能产出男性子孙的女性经常受到极大的压力甚至暴力。「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一类俗语,也体现了女性在婚后变成了夫家的附属。想要离婚的女性甚至不会得到自己原生家庭的支持,因为她们首先被视作两个家族之间联系的纽带,而非是独立的个体。[4]
在这个背景之下,我们来聚焦「离婚」这一行为。现代的离婚(相对于传统的休妻)以及离婚背后的整个近代婚姻制度是依托于现代国家系统的,它在逻辑上对父权制度形成了一种反制——而在前现代的婚姻中,国家结构并不扮演任何角色。意图进入婚姻的两个平等的个人,是作为现代国家的公民,以国家机构为中介签订一份契约。这与上述的传统婚姻迥然不同。无论在中国、中东还是在西方,现代婚姻与传统婚姻之间重要的形式区别之一正是在于国家扮演的角色,它打破了依托宗教、传统、宗族决定婚姻的传统,把进入与离开一段婚姻的自主权交还给了公民个人。
现代国家将私人与家庭的领域纳入了国家的话语和运行之中,而这必然意味着从传统父权宗族制中夺走部分权力。公民在现代国家之中能够以个体身份在婚姻中享受许多自主权的前提条件就是约束婚姻的权力被交给了现代国家设置的法律。这种约束要求司法机构、甚至是暴力机构的积极参与(如当一方公然不服从婚姻相关法律时,由暴力机构将其制服)。
在新中国,1950年以「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为精神的《婚姻法》实行后,因为第一次真正落实了「一方坚持离婚可以离婚」的原则,中国离婚数量急速增长。1951年到1956年期间全国大约就有600万对夫妇离婚,其中多数是由女性发起的,表达了她们长久以来的不满和积怨。[5]当然,1950婚姻法在条文上与实践中都远非完美,但它仍然代表了一大进步。这表现了女性能够依托现代国家带来的保障(如司法机关对离婚的保证),一定程度上脱离传统家庭中常见的父权制权力结构,获得个人对婚姻决定的自主权。
总的来说,在本段的语境下,国家在家庭中扮演的角色是在客观上是正面的,它的介入与进步思想一起削弱了传统父权制婚姻。然而,下一段会告诉我们,这一角色也有其局限。
顺着上文对婚姻制度的考察,不难发现我国许多家庭已经与传统的父系家庭有了重大区别,父系家庭中大家长的权威有所下降,家庭当中的个人化倾向也越发明显。[6]但是,社会变迁中总有保留下的社会制度,父权制在当下中国的继续存在,是一个无可辩驳的事实。
父权得以存在的前提之一,是「家庭」在国家-法律结构中仍然保留着一种「特殊空间」的地位。也就是说,家庭被广泛视作某种与外部隔离的、脱离公共领域的群体,这种独立性通过隐私化和神圣化得以构成:家庭是私密的场所,因此不应受到外部的干预;家庭被认为是具有友爱色彩的共同体,因此外界的干预往往是破坏性的、错误的、有损于家庭的神圣性和完整性的。社会中,这种与外部的隔离就表现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家暴的揭发者们屡屡被司法机关要求容忍,[7]也往往被民警和社区工作者「疏导」。
现在,虽然在立法层面已经有了《反家暴法》《侵权责任法》乃至《刑法》来惩罚家庭暴力行为,但家庭环境的私密性使得诉诸法律充满困难(比如「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有法律效力的证据的匮乏),使上述法案在家暴案件中往往失语失效。部分地区民警在调解矛盾时甚至不知道2016年颁布的《反家暴法》的存在。[8]
在创造了压迫性的内部结构后(比如要求女性进行无偿的家务劳动),父权制又得到了家庭外部的基于神圣性和私密性的保护伞,法律难以触及。父权家庭的「家长」或「一家之主」往往在家庭中(或多或少)具有权威性,可以「审判」家庭成员(例如对家庭成员的行为正当性作评价),做出裁决甚至给予惩罚。当然,这种压迫性的权力(甚至暴力)关系往往在国家管控的缺位中运作、或是被基层权力实践所默许,但并不在明面上得到国家权力的同意。
一个很好的例子是《刑法》中「虐待罪」的处置。虐待罪在刑法上的规定不可谓不精妙:立法者实际上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在主观层面进行了区分,并通过复杂的竞合、适用原则使其灵活应用于各种具体情景;在刑期设置上,「虐待罪<过失致人重伤<虐待致人重伤(没有故意)<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这一量刑梯度的设计,划分了不同犯罪行为的恶劣性质,同时给予差异性惩罚。
法律似乎「足够灵活」「足够细致」,但它能否被运用得当却依赖其使用者。现实是,它成为了长期家庭暴力行为的避风港。一方面,家庭的封闭性使得犯罪者的主观故意难以探查,犯罪者可以在口供中以特定表述来隐藏自己的主观故意,自证是过失而不是故意(故意和过失将直接影响犯罪人是故意伤害罪还是虐待罪,而故意伤害罪的处罚力度更大);另一方面,警方难以及时发现家庭暴力和虐待行为,无法在事先对被害者进行保护。
在几个月前判决的案例(方洋洋案等)证明,无论虐待罪的规定多么完善,父权制仍然能在国家权力留下的缝隙中生存。但是,到这里,「国家」似乎只是无力或者不愿干涉社会中仍然残留着的父权制余孽,以及在微观层面上的行政和司法实践中(比如某些社区民警和地方法院的行为)不时发生的「未能贯彻法律精神」现象。它的形象仍然是被动的。
方洋洋案综上所述,国家在父权制的维系中所起到的作用,经常是被遮蔽起来的、处于幕后的。与此相对,父权制的存在似乎是纯属市民社会的一个现象。国家机构在客观上保障了个人(特别是女性)在婚姻中的权益和自主性,但同时似乎和家庭空间保持着疏远,并在家庭空间中保持一种微妙的缺席。
但是,随着冷静期的引入,这种模糊的角色似乎正在发生变化。「冷静期」释放的信号
离婚冷静期所传达出的信号与先前国家的中立模糊态度截然相反。值得注意的是,这里并不是在探讨国家是否应该干预私权领域(即私权自治的限度问题),而是指出国家权力与父权家长权力呈现出了一种特殊的、互相加强的同构关系。
不妨观察通告所说的「避免冲动离婚」一语。「冲动」一词带有明显的负面意味,其中隐含的逻辑是:人们在做出离婚决定时经常是不成熟的、是幼稚任性的,是不能清晰地认识自己的决定的。因此,国家机构就必须作为一种理性的外部他者角色进行介入,必须(在一段时间内)否决个人的决定,帮助个人「冷静」,迫使个人「思考」。一种「成熟理性——幼稚冲动」的二元对立就此形成,成熟者垄断了思考的话语权,表现出了明显的优劣之分。
同时,「离婚冷静期」的设立过程也有类似的情形。它像是以一种从天而降的方式代替人们做出了决定,而舆论中自从「离婚冷静期」作为倡议进入公众视野之后就引发的质疑与忧虑的浪潮似乎被直接无视了。面对这一对人们生活将会产生显著影响的规定,人们并没有太多话语权,甚至很大程度上都无法得知它的决策具体过程。并且,因为它作为国家法律的一部分出现,个人并没有任何能力不对它服从。这种无力感恰恰与父权制度中依附者的无力感十分相近。
综上所述,不难发现一个现象:公权力通过将潜在离婚者「幼稚化」,将自己塑造成一种理性者形象,并不经协商地推行「良苦用心」的意志——它在此表现出来的形象恰巧与父权制家庭中家长的形象是同构的。
再来审视这种「良苦用心」。设置冷静期的直接动因,无疑是为了巩固婚姻制度,并且有着维护家庭稳定的导向。我们看到,「家庭神圣」意识形态的生产很大程度上是公权力所主导的。正如在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提出的那样,「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基础。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治理,可以把家庭家教家风作为重要抓手,充分发挥其涵养道德、厚植文化、润泽心灵的德治作用,从而推动营造良好社会风尚、维护社会和谐安定。」
作为「家长」,抱着「维护家庭」并「维护和谐安定」的高一级的目的,将自己的判断与方法加诸于「思考片面」与「冲动」的离婚者之上,并忽视他们提出的担忧和顾虑——这种过程不仅仅巩固了现有的家庭模式,更加深了一种脱胎于父权家长制的治理逻辑,且这二者似乎是互相强化的。因此离婚冷静期本身到底能够带来多大的改变,已经不再是问题的重点。上述的两种权力的重叠的趋势,以及未来在更加关键的领域以同样「家长作风」的方式介入的潜在可能性,才是引起担忧的深层原因。 因此,我们可以察觉到人们对于离婚冷静期的恐惧中重要的元素:传统父权制家庭的再次兴起、可能加剧的性别不平等以及从缺席演变到助推这一进程的公权力。但是,还有一层的问题:「维护家庭」真的能「维护和谐安定」吗?这种「安定」意味着什么?但是,无论国家权力如何希望维护「家庭完整性」,传统的家庭观念仍会生产和再生产婚姻中的紧张关系,乃至使之成为社会矛盾。对「家庭神圣性」的维护可能并不是「维护社会和谐安定」的最好办法,因为它仅仅是对问题的掩盖和压制。换言之,社会问题和婚姻中矛盾的出现并不是由于「传统家庭秩序」的失败(或遭到破坏);而是由于在当前的社会经济结构中,「传统家庭秩序」本身就是注定会产生问题、遭到挑战的。
女性继续被无偿地限制在家庭范围内在现代社会中变得愈发不可能。原本男性的社会劳动也许可以实现养家糊口,今天却需要女性也进入社会劳动。家庭主妇不断减少,女性走入社会越发成为常态。而且,如果女性被完全限制在家务劳动中,就连家庭的再生产很可能也无法实现。在现代社会中子女受教育、社会化的时间拉长,对家庭的经济需求以及家庭再生产的成本也由此普遍提高。这逼迫着家庭中的女性走出来,为了维护家庭而从事有偿工作。矛盾就此产生了——同样为了维护家庭,女性必须要为家庭付出,因为没有女性的无偿家务劳动,很多时候家庭将无法继续运转下去。
《82年生的金智英》剧照
也就是说,为了维护传统家庭的性别分工,女性必须留在家庭,从事家务劳动、抚育子女;为了维护家庭的经济基础,我们又需要女性走出家庭,获取经济利益。然而前者使得职场排斥后者,后者又极力要求压缩前者。其结果是女性仿佛风箱里的老鼠一般两头受气。在此种双重的矛盾下,人们尤其是女性开始恐惧家庭、恐惧婚姻,恐惧无法退出、没有退路的家庭与婚姻。
但是,在很多情况下她们并没有做选择的权力。在大城市之外仍然广泛的宗法制度使得女性在婚姻方面的自主权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并且多年重男轻女的传统使得将要走入婚姻的一代人(00后)的性别比极度失衡。2000年的人口普查显示,该年度新生男女婴儿比例达到了117:100,远远高于正常范围——这个数字到了2010年也未见减少。因此,在接下来的十几年中,选择不婚、不育或晚婚的女性,很可能将会受到越来越大的来自家庭和社会的压力和指责。在这样的情况下,婚姻自主权将会愈发显得珍贵。
这也正是冷静期令人恐惧的地方:冷静期以及种种国家机器创造的制度试着让人们稳定在家庭之中,而家庭之中的权力结构却又显得如此令人望而生畏。似乎解决的办法只能是逃离,但是现代国家试图加强传统家庭以及限制婚姻自主权的趋势,却让人们觉得无处可逃。强力或许可以遏制传统家庭的进一步瓦解,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巩固家庭,但是这必然是以矛盾的内在激化为代价的。
对离婚冷静期的恐惧并不是一个突兀、孤立产生的现象。它糅合了对家暴的恐惧、对离婚自由/婚姻自由丧失的担忧;但根源是对离婚冷静期展现出的导向的恐惧。一方面,这种导向具有人们难以抵抗的强制效力;另外一方面,它可能带来的传统父权制家庭模式的再次兴起,会不断加剧而非解决现有的婚姻和家庭中的紧张关系。公众的担忧并没能让冷静期得到更为充分的论证或讨论,只带来了一片苍白的回应。无论设置冷静期在现实中造成的影响是大是小,这一客观上将离婚过程复杂化的行为一旦以「维护家庭和谐」的意识形态宣传话语提出,且以法律与行政名义推行,无疑会让人产生担忧:未来会如何?权力无法真正化解这种矛盾,在大趋势无法真正扭转的情况下,我们会不会看到更强力的措施出现,仍是未知数。注释:
[1] 本文认为只要二人结婚就足以构成家庭,这也符合我国《婚姻法》第九条(现《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条)之意旨。
[2] 这一定义取自王思斌老师的《社会学教程(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当然,在人类学上家庭的形式也许更为多样化,这一点McKinnon的On Kinship and Marriage进行了良好的补充。但由于本文的论域限定于中国,因此对文中同样有趣的家庭形式暂时搁置不谈。
[3] 本文采哈特曼(Hartman)对父权制的定义。参见Hartman Heidi, 1981. Theunhappy marriage of Marxism and feminism: towards a more progressive union,in Lydia Sergent ed., Wdmen & Revolution: l42.London: Pluto Press.
[4] Mann, Susan L. (2011). Gender and Sexuality in modern Chinese HIstory.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5] 何时起女人有权「休夫」?追溯我国第一部《婚姻法》https://m.sohu.com/a/295642572_174270
[6] 阎云翔:《私人生活的变革:一个中国村庄里的爱情、家庭与亲密关系(1949-1999)》,上海书店出版社2006年版。
[7] 参见(2018)桂1222民初108号判决书、(2016)桂1221民初486号判决书等。事实上,在「北大法宝」上以家暴为关键词进行检索,更多的时候我们会发现证据不足、以家庭/子女为重的裁判理由,并最终认定被家暴者败诉。
[8] 对此请阅读Medium上的几篇报道,链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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